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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为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付款问题,进一步促进业务发展,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合作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即对部分信誉良好的客户(以下简称“买方”)采用“卖方担保买方融资”的方式销售产品,以买方、卖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在公司或/及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买方提供用于向卖方采购货物的融资业务。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买方向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的前提下,公司或/及子公司拟向买方提供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买方信贷担保,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担保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合创新”)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开展买方信贷业务,河南省世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鹏商贸”)和重庆展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展历”)购买鸿合创新(卖方)货物,分别向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办理经销商贷款业务,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分别在400万元人民币和500万元人民币额度内为世鹏商贸和重庆展历提供借款,鸿合创新为世鹏商贸和重庆展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世鹏商贸和重庆展历的实际控制人分别以个人财产向鸿合创新提供了反担保措施。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的额度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南省世鹏商贸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注:上表中2023年度财务数据和2024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被担保公司世鹏商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重庆展历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注:上表中2023年度财务数据和2024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被担保公司重庆展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担保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河南省世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3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肆佰万元整(大写)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担保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重庆展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3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伍佰万元整(大写)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或/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公司开发客户资源,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公司依据筛选标准谨慎选择客户对象,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以防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余额为93,9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7.5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93,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7.2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总余额为9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0.2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世鹏商贸);

  2、《最高额保证合同》(重庆展历)。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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