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4-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股票交易自2019年6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 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和李洪的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并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3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5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2月5日、2020年3月5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9月5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1月5日、2020年12月5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2月5日、2021年3月6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7日、2021年10月9日、2021年11月5日、2021年12月7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3月5日、2022年4月7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7日、2022年7月7日、2022年8月6日、2022年9月6日、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2月13日、2023年1月13日、2023年2月14日、2023年3月14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16日、2023年6月17日、2023年7月15日、2023年8月15日、2023年9月15日、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2月19日、2024年1月19日、2024年2月20日、2024年3月20日、2024年4月20日、2024年5月17日、2024年6月14日、2024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资金占用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2、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判决: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万元;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其中360万元已归还)。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共计125,074,92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3、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刘群以现金和非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偿还其所侵占和挪用的剩余未归还资金共计12,147.4926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4、截至2020年6月16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重庆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5、经公司财务部测算,控股股东刘群占用资金利息为15,512,720.35元。公司于2021年4月8日收到了刘群偿还资金占用利息15,512,720.35元。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暨占用资金利息归还完毕的公告》。
6、公司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了本次资金占用的归还情况。会计师认为控股股东刘群已经偿还了一审判决占用的全部资金包含利息费用,截至会计师核查意见出具日,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刘群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无法提供合理保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1〕京会兴核字第65000003号)。
7、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相关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分别于2021年1月4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10月18日收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渝刑终73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四次延长审理期限,共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
8、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恢复审理。
9、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及控股股东相关案件发回重审。
10、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判决: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万元(已退还);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已退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11、公司于2024年1月获悉控股股东刘群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中对其个人的判决,已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12、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本次收到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125,074,926元。如前所述,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作出终审裁定。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刘群目前未在公司任职,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结构,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4-046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之一(公司未提起上诉),本次上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不涉及上市公司
3、涉案的金额:公司被侵占和挪用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2,507.4926万元(已归还)
4、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19年5月,公司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渝检一分院刑诉【2019】52号),起诉:(一)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二)被告人刘群、李洪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三)被告人刘群和李洪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四)被告人刘群涉嫌虚假诉讼罪。
2、2019年12月,公司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变更起诉决定书》(渝检一分院刑变诉【2019】1号),认定: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李洪实施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性质的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2020年3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判决: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2、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万元。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
4、2022年1月,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渝刑终73号】,裁定: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2、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2023年12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判决: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无罪。2、被告人刘群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万元(已退还)。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已退还)。
6、2024年1月,控股股东刘群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中对其个人的判决,提起上诉。《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判决公司无罪,公司不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12月6日、2020年3月23日、2022年1月5日、2023年12月30日、2024年01月0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群,男,系天圣制药控股股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裁定如下: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于2020年3月收到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125,074,926元,公司财务部测算的利息为15,512,720.35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40,587,646.35元。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本次收到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125,074,926元。如上所述,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刘群目前未在公司任职,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结构,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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