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 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折算人民币36,115.56万元。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86,634.34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 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86,634.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7.91%。敬请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已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9)。
公司2024年二季度新增签署担保合同金额折算人民币36,115.56万元,实际使用担保金额为10,000.00万元,具体如下:
注:担保金额折算汇率以2024年6月28日的汇率计算:1美元=7.1268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7508102806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
注册地址:宁夏永宁县杨和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49,152.3071万元
经营范围: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配合饲料、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农药、有机肥、土壤调理剂、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矿物质肥料、化肥、植物促生产剂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加工、销售;农业技术推广及服务;氯化钾、硫酸铵销售;铁路运输服务;粉煤灰及煤炭(动力煤、精煤、末煤)销售;粮食、种子的种植、收购、加工及销售;进口、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相关技术;国家限制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613,563.65万元,负债总额305,939.99万元,资产净额307,623.66万元。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544,318.76万元,净利润31,671.31万元。
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618,846.80万元,负债总额305,048.69万元,资产净额313,798.11万元。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34,608.49万元,净利润6,174.45万元。
(二)伊品亚洲有限公司(Eppen.Asia.Pte.Ltd)
成立日期:2017年9月25日
法定代表人:闫晓林
注册地址:10AnsonRoad,#18-08InternationalPlaza,Singapore 079903.
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经营范围:无主导产品的多种商品的批发贸易、一般批发贸易(包括进口商和出口商)、其他控股、公司投资控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31,525.69万元,负债总额13,535.50万元,资产净额17,990.19万元。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365,023.21 万元,净利润5,076.95 万元。
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54,647.59万元,负债总额 35,631.03万元,资产净额19,016.56万元。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06,799.29万元,净利润997.11万元。
(三)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5月5日
法定代表人:詹志林
注册资本:115,000万元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县德力戈尔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 115,000万元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产、销售:赖氨酸、苏氨酸、色
氨酸、丙氨酸、硫酸铵、戊二胺及戊二胺制品、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玉米淀粉及副产品、谷物胚芽、有机肥料、土壤调理剂,粮食收购、加工及销售,粉煤灰的销售,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361,307.86万元,负债总额 202,616.87万元,资产净额158,690.98万元。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406,725.91万元,净利润2,974.01万元。
截至 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378,773.02万元,负债总额213,310.55万元,资产净额165,462.46万元。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94,946.28万元,净利润6,771.4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开发银行5000万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借款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4.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4)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进行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变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认可展期无需取得其同意,保证人仍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汇丰银行1700万美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债务人:伊品亚洲有限公司(Eppen Asia Pte. Ltd.)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产生并欠付银行的、在融资文件项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币种的全部金钱性债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债务人实际或者或有(以任何身份,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付的债务;
(2)至银行收到付款之日该等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
(3)在全额补偿的基础上银行执行本保证书产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
4.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是担保全部担保款项的一项持续性保证。保证人保证一经要求即向银行支付该等担保款项,无论该等要求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或之后作出。就每一保证人而言,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如果任何担保款项在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尚未到期,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的担保款项的到期日起开始计算;且如果银行根据第5.5条:“如果因任何有关无偿债能力、破产或清算的任何法律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付给银行的有关担保 款项的任何款项应被退还,银行应有权执行本保证书犹如该等款项从未被支付”退还担保款项,则与该退还的担保款项有关的保证期间自该担保款项的退还日起开始计算。
(三)大庆支行19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杜蒙支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黑龙江伊品”)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夏伊品”)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根据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2024年度预计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和资金安排,依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所有被担保主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次担保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对象经营良好,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86,634.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7.91%,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担保诉讼。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36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合计持有公司310,821,51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71%,其所持股份全部来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其中:伊品集团持有公司 189,667,209股股份,占有公司总股本的11.42%;铁小荣持有公司121,154,301 股,占有公司总股本的7.29%。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伊品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铁小荣拟于减持公告发布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3,229,452 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转增股本、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股东持股数量或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更的,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出具的《大宗交易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伊品集团、铁小荣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需按如下方式解禁,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自2022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2022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30%—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一次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自2023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2023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累积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60%—累积已补偿的股份(如有),
若第二次累积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
转让。
3.自2024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且2024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累积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累积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有)。
4.业绩承诺期内,如伊品集团、铁小荣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将结合市场情况、股价表现以及相关规定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际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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