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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4-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118)。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309号民事判决,本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22)。因本案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子公司股权、本公司享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款(暂无利润分配款项)被冻结。就本案本公司因发现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4年1月18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340号),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4-003)。2024年4月10日,五九集团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03执恢932号之十六),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新大洲对五九集团享有的股权分配利润款,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4-033)。

  二、进展情况

  2024年8月7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932号之二),主要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新大洲持有的五九集团44.918%股权,现申请执行人蔡来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股权。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持有的五九集团44.918%股权以清偿债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公司对蔡来寅案申请再审立案后将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再审审查期间不影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公司持有五九集团的股权存在被司法拍卖的可能。

  蔡来寅案冻结新大洲持有五九集团股权32,732万元,占44.918%的股权。但在蔡来寅案冻结股权之前,新大洲已经将五九集团15,000万元股权质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5,400万元股权质押给华夏银行宁波分行,4,400万元股权质押给华夏银行宁波分行未解押,其他案件冻结五九集团2,990万元股权。部分质押和冻结在顺序上优先于蔡来寅案。

  如果本公司持有的五九集团股权被拍卖,本公司有可能将失去对五九集团的控制权,本公司高度重视本案件的执行,将积极研究应对,尽最大努力维护本公司及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932号之二);

  2、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之《民事裁定书》((2024)内0782民初1015号);

  3、广州绿邦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之《民事裁定书》((2024)内0782民初2540号);

  4、刘长义劳动争议案之《劳动仲裁申请书》;

  5、湖南科技大学合同纠纷案之《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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