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4-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7日上午9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总裁程杰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44人,代表股份266,600,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9,999,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7人,代表股份56,600,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2人,代表股份57,313,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13,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7人,代表股份56,600,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确定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474,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87,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3%;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7%;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白晓松先生、邓蓉女士、孙金妮女士、徐培清先生、程杰先生、丁红岩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白晓松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61,367,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71%,选举白晓松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2,080,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8696%。
(2)选举邓蓉女士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59,41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42%,选举邓蓉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126,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4604%。
(3)选举孙金妮女士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62,916,3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80%,选举孙金妮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629,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5715%。
(4)选举徐培清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62,970,5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83%,选举徐培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683,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6661%。
(5)选举程杰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62,870,6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09%,选举程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583,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4919%。
(6)选举丁红岩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62,891,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86%,选举丁红岩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604,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5280%。
3.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文光伟先生、果德安先生、孙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文光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63,151,0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1%,选举文光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864,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9812%。
(2)选举果德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63,111,1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11%,选举果德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824,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9115%。
(3)选举孙晓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65,418,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5%,选举孙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6,131,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370%。
4.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陶然先生、唐娜女士、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选举陶然先生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65,327,1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3%,选举陶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6,040,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779%。
(2)选举唐娜女士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60,987,0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43%,选举唐娜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1,700,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2053%。
(3)选举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61,834,0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21%,选举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2,547,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68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力峰、程幕君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0807第0447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力峰律师、程幕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7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24-3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和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年8月7日9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44人,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266,600,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人,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209,999,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6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37人,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56,600,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比对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确定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266,474,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28%;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28%;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7,187,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3%;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7%;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2. 《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白晓松先生为公司董事
白晓松得票数为261,367,72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037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2,080,87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696%。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2.2 选举邓蓉女士为公司董事
邓蓉得票数为259,413,80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304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0,126,96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604%。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2.3 选举孙金妮女士为公司董事
孙金妮得票数为262,916,3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618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3,629,46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715%。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2.4 选举徐培清先生为公司董事
徐培清得票数为262,970,50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638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3,683,66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61%。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2.5 选举程杰先生为公司董事
程杰得票数为262,870,65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600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3,583,81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919%。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2.6 选举丁红岩先生为公司董事
丁红岩得票数为262,891,34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608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3,604,49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80%。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3. 《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文光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文光伟得票数为263,151,09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706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3,864,25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12%。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3.2 选举果德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果德安得票数为263,111,18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691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3,824,33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15%。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3.3 选举孙晓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孙晓波得票数为265,418,31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5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6,131,46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70%。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4. 《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4.1 选举陶然先生为公司监事
陶然得票数为265,327,13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2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6,040,29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79%。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4.2 选举唐娜女士为公司监事
唐娜得票数为260,987,00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89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1,700,15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053%。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4.3 选举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监事
商恩志得票数为261,834,06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212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2,547,22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32%。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______________ 赵力峰:______________
程幕君:______________
2024年8月7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4-41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近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选举魏华南先生、常云鹏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十一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以上人员简历附后。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均未持有公司股票,均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均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魏华南:男,1965年8月出生,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曾任山东省聊城棉纺织厂技术员、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监察局办公室科员、监察局副科级监察员,聊城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副科长、公文办理科科长、办公室副调研员,聊城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党群工作部部长。
常云鹏:男,1982年9月出生,持有山东财政学院法学学士和中国药科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注册内审师、中级审计师。曾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专员,专营连锁部专员,商务运营部渠道管理经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高级专业经理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4-42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等提案;并已于近日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白晓松先生、邓蓉女士、孙金妮女士、徐培清先生、程杰先生、丁红岩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文光伟先生、果德安先生、孙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9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前述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未持有公司股票,均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以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截至本公告日,独立董事文光伟先生、果德安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孙晓波先生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成员:陶然先生、唐娜女士、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魏华南先生、常云鹏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5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任期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前述非职工监事、职工监事均未持有公司股票,均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公司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24年8月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崔兴品先生、岳虎先生、张元兴先生在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也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公司第十届监事会成员刘广立先生、冯春华女士在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刘广立先生亦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冯春华女士继续担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崔兴品先生、岳虎先生、张元兴先生、冯春华女士均未持有公司股份;刘广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00股,仍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相关规定。以上人员,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崔兴品先生、岳虎先生、张元兴先生、刘广立先生、冯春华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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