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2 证券简称:甬矽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2024年1月20日-2024年7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88362 证券简称:甬矽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8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滨海大道60号行政楼8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顺波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2人,其中监事岑漩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至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议案2、议案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已对议案1、议案2、议案3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晨、徐骁睿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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