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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全资二级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综合授信/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池质押融资等综合授信业务)。在上述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融资授信的实际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宝明”)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经开区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赣州经开区支行”)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贰万贰仟贰佰贰拾贰元贰角贰分(敞口贰仟玖佰万元整)。公司和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精工”)与九江银行赣州经开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贰仟玖佰万元整(敞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为赣州宝明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07-09

  3、注册地点: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1号1#厂房

  4、法定代表人:赵之光

  5、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两项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股权结构及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宝明精工100%股权,宝明精工持有赣州宝明100%股权。赣州宝明为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被担保人诚信状况

  赣州宝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经开区支行

  2、保证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3、债务人: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因汇率/利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赣州宝明向九江银行赣州经开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和宝明精工为赣州宝明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控制权,不存在重大风险。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39,926.76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9.78%。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31,84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9.6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赣州宝明与九江银行赣州经开区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公司和宝明精工与九江银行赣州经开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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