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4-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终止本激励计划,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8.46万股,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33.79元/股。回购总金额约为人民币9,616,634元。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28.46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85,123,416股变更为184,838,816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85,123,416元减少为184,838,816元,实际总股份数和注册资本最终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调整变动。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8号
2、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9:0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程建川、吕妮娜
4、联系电话:0512-66706688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4-083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悦先生主持;
2、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
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程建川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普通决议议案:议案1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本次审议的议案 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冯诚、王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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