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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76         证券简称:乐惠国际         公告编号:2024-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和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反诉的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原仲裁执行金额639.36万欧元,现和解金额450万欧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和解所涉仲裁事项计提了648.29万欧元的预计负债。本次和解预计会给公司 2024年度增加约1,500万元的利润(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将对公司2024年的三季报以及年度报告产生积极的影响。

  ● 风险提示:为保障《和解协议》的履行,双方与公证人签署了《监管协议》。但两次仲裁相关的程序能否终结,仍需要公司如期向公证人支付和解款项以及双方向公证人提交相应的撤诉文件,且仲裁机构和法院同意当事人的撤诉等条件,否则存在和解协议失效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2020年第一次仲裁案

  2020年3月,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向德国仲裁机构(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 Schiedsgerichtsbarkeit e.V.)(以下简称“DIS”)提交仲裁申请,因MAX Automation AG(以下简称“MAX”“第一被申请人”)和NSM Magnettechnik GmbH(以下简称“NSM”“第二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股权出售购买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要求MAX和NSM共同或单独向申请人支付950万欧元以及利息等4项请求。详情见公司2019年12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拟对MAX和NSM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和2020年3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德国子公司原转让方提起仲裁索赔950万欧元及利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2020年6月,公司收到德国仲裁机构DIS发来的被申请人MAX和NSM的答辩和反请求,要求公司向MAX支付3,973,750.00欧元以及利息等4项反请求。详情见公司2020年6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德国子公司原转让方提起仲裁索赔950万欧元及利息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2022年4月,公司收到德国仲裁机构DIS作出的《最终裁决书》。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并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4,623,750欧元的赔偿金及利息、630,000欧元的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补偿以及199,355.77欧元的仲裁费用;仲裁庭暂时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2,247,138.47欧元的损失分担请求。详情见公司2022年4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2023年3月,MAX和NSM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以下简称“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前述德国仲裁裁决欠款以及期间的利息和费用等合计639.36万欧元。

  (二)2022年第二次仲裁案

  2022年10月,公司向德国仲裁机构DIS提交新的仲裁申请并被受理。由于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在2018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数,触发《股权出售购买转让协议》损失分担的相关条款,公司请求仲裁庭判决MAX和NSM根据协议的约定分担损失2,247,138.47欧元及利息,同时支付仲裁费用和律师费。详情见公司2022年10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二、和解情况

  德国时间2024年8月7日,公司与MAX和NSM就上述两个案件(包括执行程序)达成了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决方案

  双方同意通过《和解协议》一次性解决双方在2020年第一次仲裁及执行程序和2022年第二次仲裁中的争议。双方一致同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450万欧元作为“和解款项”。

  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双方同意终止第二次仲裁、执行程序,并终止第一次仲裁最终裁决的任何进一步执行。

  (二)需签订的文件和付款

  2.1. 双方共同指定民事法律公证人Dr. Bottcher,营业地址为德国杜塞尔多夫Blumenstrasse大街28号,40212(以下简称“公证人”)作为双方的托管代理,由其协助《和解协议》付款以及交换文件条款的执行。由公证人执行的该等行动的具体约定载于双方与公证人另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中。

  2.2.申请人应在《和解协议》订立后10个中国的银行营业日内,即2024年8月21日前将和解款项汇入公证人的指定托管账户。

  2.3.申请人应将下列文件的原件提交给公证人:

  a. 申请人或申请人代理人代表申请人致第二次仲裁案仲裁庭的《申请终止第二次仲裁的函》;

  b. 由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特别授权的中国代理人代表申请人签署的同意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程序的《撤诉同意书》。

  2.4.被申请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给公证人:

  a. 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其确认同意终止第二次仲裁程序的《确认终止第二次仲裁的函》;

  b. 由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特别授权的中国代理人代表被申请人签署拟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撤诉申请》。

  2.5.前述文件原件应不晚于《和解协议》订立后16个德国杜塞尔多夫的银行营业日,即2024年8月29日前内交至公证人处。

  2.6双方应根据任何相关仲裁庭和/或法院的要求,提供任何必要且适当的补充声明和/或文件,以终止与第一次仲裁(包括执行程序)及第二次仲裁相关的所有未决程序。

  (三)和解机制

  3.1在监管协议中,双方指示公证人(i)在收到和解款项后的2个德国杜塞尔多夫的银行营业日内通知双方收到和解款项,(ii)在收到每份双方应提供的上述文件后2个德国杜塞尔多夫的银行营业日内通知双方收到相应文件。

  3.2如果公证人在相应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收到款项以及所有上述文件,则在收到款项及所有上述文件之后的2个德国杜塞尔多夫的银行营业日内,公证人应当:

  a. 将和解款项不可撤销地、不作任何扣减地汇入第一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并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双方该等转账情况,并向双方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的pdf副本。

  b. 在和解款项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后的第三个银行营业日,代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第二次仲裁的仲裁庭发送电子邮件,附申请人的《申请终止第二次仲裁的函》和被申请人的《确认终止第二次仲裁的函》pdf版,并附由公证人按照与《和解协议》约定的格式和内容实质一致的内容出具的函件;

  c. 在和解款项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后的第三个银行营业日,公证人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将下列文件预先发送一份pdf版,并将原件通过快递提交至各方指定地址(快递单号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且每封电子邮件均抄送双方律师):

  i. 被申请人关于执行程序的《撤诉申请》(寄给申请人);

  ii. 申请人关于执行程序的《撤诉同意书》(寄给被申请人)。

  (四)后续条件

  4.1 如下列后续条件发生,则双方和解将无效:

  a. 公证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到和解款项;

  b. 由于申请人的行为、疏忽和/或过错等原因,导致公证人及其银行依约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和解款项的行为被暂停或中止;

  c. 和解款项已全额退还给申请人(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类似费用(如有)),除非在退还的和解款项存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后的10个中国的银行营业日内重新汇入第一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d. 第一被申请人未能收到和解款项,且在与银行确认后,确认银行系因申请人的行为、疏忽和/或过错等原因未执行公证人的付款指示;

  e. 公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整收到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应提供的相应文件。

  4.2在双方达成的和解安排有效的情况下(即在没有解除条件被触发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将不再存在因第一次仲裁、第二次仲裁或执行程序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和付款或者其他请求。为避免疑义,达成和解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根据第一次仲裁及其执行程序、第二次仲裁,向任何其他方提出任何索赔。

  (五)其他

  5.1尽管有前述约定,双方共同承诺就《和解协议》的内容对任何第三方保密,除非相关事实已为公众所知,或法律要求披露,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下有必要披露(特别是某些当事方因上市交易的强制义务需要遵守“临时”公告要求或其他公开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披露前相互通知,并应将披露限制在法规或相关主管机构要求的最低限度内。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和解协议》下的交易发布任何新闻或发布其他公告,除非该等公告的形式和文本事先得到对方的批准,但法律或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其发布公告的情况除外。

  5.2本《和解协议》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除外。

  5.3由本《和解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和解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争执或索赔均应根据德国仲裁协会DIS的仲裁规则进行终局性、排他性的管辖,不得诉诸普通法院。仲裁庭应由3名仲裁员组成(每名仲裁员均为具有德国法律资格的律师)。仲裁地为德国杜塞尔多夫。仲裁应以英语进行,书面证据应以英语(或随附相应经认证的英文译本)提交。

  5.4如果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要求由普通法院管辖由本《和解协议》及其执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则德国杜塞尔多夫的法院将拥有专属管辖权,尽管科隆法院有权(因其对仲裁事项拥有特定的专属管辖权)决定由普通法院还是由DIS仲裁庭管辖争议。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和解所涉仲裁事项计提了648.29万欧元的预计负债。本次和解预计会给公司 2024年度增加约1,500万元的利润(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将对公司2024年的三季报以及年度报告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为保障《和解协议》的履行,双方与公证人签署了《监管协议》。但两次仲裁相关的程序能否终结,仍需要公司如期向公证人支付和解款项以及双方向公证人提交相应的撤诉文件,且仲裁机构和法院同意当事人的撤诉等条件,否则存在和解协议失效的风险。

  公司正积极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推动2020年第一次仲裁案(包括执行程序)、2022年第二次仲裁案相关程序的终结。公司将密切关注和解协议的履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报备文件

  《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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