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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 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4-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分别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吴讯英、罗国莲、南京盛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分别为【(2024)苏01民终146号】、【(2024)苏01民终147号】、【(2024)苏01民终420号】,本次判决均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4日,公司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的并购,并依约陆续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后续,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提起公诉。2022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责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

  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分别向南京中院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对龙昕科技除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原17名股东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本次诉讼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2023年11月,公司分别收到栖霞法院下达的吴讯英、罗国莲、盛创公司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上述被告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以1元的总价回购吴讯英、罗国莲分别持有的2,205,209股、1,102,604股康尼机电股票;盛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6,037,551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均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吴讯英、罗国莲分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3,374,601.98元、1,687,308.4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次诉讼二审民事判决情况

  吴讯英、罗国莲、盛创公司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由三名上诉人负担。

  3、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及风险提示

  1、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前公司已对吴讯英、罗国莲、盛创公司合计持有的10,150,426股康尼机电股票进行了查封冻结,其中盛创公司持有的6,842,613股康尼机电股票已被质押,能否足额执行到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对上述被告人的财产执行追偿。

  2、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待公司收到吴讯英、罗国莲、盛创公司应返还或赔偿的股票、现金后,将会对公司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产生一定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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