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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F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8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4年8月14日起增设F类基金份额(人民币基金份额),并自2024年8月14日起开放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增设F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包括A类、C类、F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C类基金份额已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首笔申购下限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美元现汇份额首笔申购下限金额为1美元(含申购费);F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首笔申购下限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销售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2)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对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销售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用的例子

  1)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高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

  例1、某普通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人民币(QDII)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纳指100ETF联接(QDII)人民币F类基金份额,假设N日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人民币(QDII)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广发纳指100ETF联接(QDII)人民币F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折扣为1,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人民币(QDII)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50%=52.50元

  (2)转换金额对应的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人民币(QDII)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1.30%,高于广发纳指100ETF联接(QDII)人民币F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0%,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2.50+0=52.50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纳指100ETF联接(QDII)人民币F类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0-52.50)÷1.1500= 9,084.78份

  2)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高的基金

  例2、某普通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纳指100ETF联接(QDII)人民币F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人民币(QDII)A类基金份额,假设N日广发纳指100ETF联接(QDII)人民币F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人民币(QDII)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折扣为1,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纳指100ETF联接(QDII)人民币F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0%=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人民币(QDII)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1.30%-广发纳指100ETF联接(QDII)人民币F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0%=1.30%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0,000×1.0500×(1-0%)×1.30%×1÷(1+1.30%×1)=134.75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0+134.75=134.75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人民币(QDII)A类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00-134.75)÷1.200=8,637.71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能互相转换。

  (3)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只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QDII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且目前只能采用“人民币份额转人民币份额”的方式进行转换。

  (4)其他转换基础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相关说明。

  (5)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和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智能定投”)。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和固定的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智能定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等借记卡在本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相关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期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定期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投资的起点及定期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具体以代销机构安排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2024年境外主要交易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与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一致,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2月28日刊登的《关于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2024年境外主要交易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3)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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