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2 证券简称:燕塘乳业 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新增了临时提案《关于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2日14:40起,会期半天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燕富路18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4、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冯立科先生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93,628,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3,249,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0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10,378,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2,461,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2,461,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通讯参会)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32,5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5%;反对5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5,7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03%;反对5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7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29,2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1%;反对19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0%;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2,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040%;反对19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63%;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81,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8%;反对11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4,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04%;反对11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97%;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万晶、朱伟聪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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