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12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刘修华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事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经理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
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经理
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明确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并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1、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非独立董事:刘修华(董事长)、王俊玉、刘玉江、冯国梁、刘嘉伟、张建梅
独立董事:姜宏青、张强、祁庆生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战略委员会:刘修华(主任委员)、王俊玉、刘嘉伟、张建梅、张强
审计委员会:姜宏青(主任委员)、祁庆生、张建梅
提名委员会:张强(主任委员)、祁庆生、冯国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祁庆生(主任委员)、姜宏青、刘玉江
以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姜宏青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二、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股东代表监事:黄维君(监事会主席)、张新飞
职工代表监事:谢文帆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均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经理及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1、总经理:刘修华
2、副总经理:李义田(简历见附件)、王俊玉、刘玉江、冯国梁、王萍(简历见附件)
3、董事会秘书:冯国梁
4、财务负责人:刘玉江
5、审计部经理:刘昕迪(简历见附件)
6、证券事务代表:李新刚(简历见附件)
上述人员的聘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财务负责人、审计部经理的聘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上述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其他情况说明
因任期届满,刘国辉先生、王坤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董事会在此向刘国辉先生、王坤先生在任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附件:简历
一、 第五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李义田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科长,元利化工苯精制车间主任,元利科技工程部主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山东元利总经理。
王萍女士,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审计部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 审计部经理简历
刘昕迪先生,199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历任公司审计部审计员。现任公司审计部经理。
三、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李新刚先生,199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23年3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9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12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维君先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事项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7,68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08,185,280股变更为208,087,6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08,185,280.00元减少至208,087,60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邮寄、电子邮件方式申报债权,具体如下:
1、 申报期限: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9月27日
2、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309国道355公里处)
3、 联系人:冯国梁
4、 电话:0536-6710522
5、 邮箱:fengguoliang@yuanlichem.com
6、 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
(3)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修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冯国梁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李义田先生、王萍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均获得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鲲宇、张晓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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