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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8

  债券代码:127051          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2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66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兆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7人,代表股份81,112,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放弃股东大会表决权;的58.83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22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代表股份72,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8,212,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6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3人,代表股份1,265,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33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1,265,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7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7201%;反对1,037,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278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749%;反对1,037,1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1.946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欧阳婧娴律师、韩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0

  债券代码:127051            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下修正“博杰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债券代码:127051;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2、修正前转股价格:61.89元/股

  3、修正后转股价格:26.82元/股

  4、修正后转股价格生效日期:2024年8月13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及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4号)核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发行了52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2,600.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1254 号”文同意,公司52,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12月17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博杰转债”,债券代码“127051”。

  (二)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22年5月2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62.17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13日。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1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博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62.17元/股调整为61.8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13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22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博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2022年4月29日、5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309,34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88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为296,840股,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为12,500股,回购价格为49.68元/股。

  公司获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22年7月29日办理完成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由139,688,259股调整为139,378,919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博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1.82元/股调整为61.85元/股。博杰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2年8月1日开始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2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博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202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数据,公司结合目前的经营情况,认为公司2022年度业绩未能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256,71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74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为188,550股,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为68,160股。回购价格为49.68元/股。

  公司获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23年8月15日办理完成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由139,380,788股调整为139,124,078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博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1.85元/股调整为61.87元/股。博杰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3年8月16日开始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3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博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2024年2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2024年2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数据,公司结合目前的经营情况,认为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能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剩余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188,55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9.68元/股。

  公司获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办理完成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由139,128,466股11截止2024年4月17日,公司总股本为139,128,466股。调整为138,939,916股。回购注销完成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博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1.87元/股调整为61.89元/股。博杰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5月7日开始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博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二、本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具体内容

  1、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因素,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存续期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2、截至2024年7月26日,公司A股股价已经出现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52.61元/股),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

  三、修正转股价格的审议程序及结果

  1、2024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2、2024年8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2024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博杰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6.82元/股,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5.67元/股。根据《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下修正后的“博杰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26.82元/股。

  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根据《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博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61.89元/股向下修正为26.82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8月13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40066-00011号

  致: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 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四)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4年7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14:50在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66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兆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112,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309%。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2,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43%。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12,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6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65,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0%。

  (二)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7201%;反对1,037,15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787%;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7,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9749%;反对1,037,15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9460%;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9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见证律师:

  韩 雪

  见证律师:

  欧阳婧娴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27051         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经全体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24年8月1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兆春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博杰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6.82元/股,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5.67元/股。根据《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下修正后的“博杰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26.82元/股。

  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根据《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博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61.89元/股向下修正为26.82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8月13日起生效。

  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博杰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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