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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公告编号:临2024-058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421元/股调整为9.841元/股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年3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孙中亮就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9年3月4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14日。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3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892名激励对象授予25,947,021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05元/股;本次实际向3,893名激励对象授予149,183,352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3元/股。上述权益已于2019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6、2019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1.921元/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5.901元。

  7、2019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权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473,0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921元/股;本次实际向364名激励对象授予10,348,325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901元/股。上述权益已于2019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8、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权益授予、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6,013,755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921元/股;本次实际向428名激励对象授予17,111,096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901元/股,取消授予剩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7,159,432股。上述权益已于2020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公司同意注销41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81,075份,同意回购注销5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80,450股。

  9、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15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53,80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2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85,980股。

  11、2020年5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5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1.921元/股调整为11.721元/股。

  13、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70,52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352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2,031,585股。

  14、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17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00,38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8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27,240股。

  15、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1,192,752份;同意符合条件的41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3,398,140股。

  16、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19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40,78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5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44,660股。

  17、2021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789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4,630,813份;同意符合条件的3,67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28,045,338股。

  18、2021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26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27,636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7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73,216股。

  19、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1.721元/股调整为11.471元/股。

  20、2021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权益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63,82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312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1,753,945股。

  21、2021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40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00,52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12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64,550股。

  22、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981,752份;同意符合条件的379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3,228,952股。

  23、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26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234,79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8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08,988股。

  24、2022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715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3,987,638份;同意符合条件的3,449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26,287,452股。

  25、2022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29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03,783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10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59,571股。

  26、2022年8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1.471元/股调整为10.971元/股。

  27、2022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50,94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276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1,605,165股。

  28、2022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20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87,68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10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42,560股。

  29、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941,751份;同意符合条件的344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2,923,859股。

  30、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12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1,66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4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20,100股。

  31、2023年5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672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3,748,901份;同意符合条件的3,28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24,810,309股。

  32、2023年5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23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16,57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10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33,662股。

  33、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0.971元/股调整为10.421元/股。

  34、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权益第四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48,46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26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1,579,095股。

  35、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18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79,82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69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50,182股。

  36、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四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941,75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328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2,838,723股。

  37、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11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65,995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8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32,275股。

  38、2024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五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636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3,431,276份;同意符合条件的3,12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23,548,544股。

  39、2024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12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87,01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6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83,172股。

  40、2024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0.421元/股调整为9.841元/股。

  二、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一)调整原因

  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2024年8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4号),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14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8月15日。

  鉴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将实施,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10.421-0.58=9.841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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