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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4-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13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茂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2人,代表175名股东,代表股份数85,538,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69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0人,代表53名股东,代表股份数60,450,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14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2人,代表股份数25,087,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49%。

  2、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9人,代表股份数28,017,7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9人,代表股份数7,843,9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7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20人,代表股份数20,173,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26%。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方式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507,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61%;反对5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弃权1,9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98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26%;反对5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2%;弃权1,9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2.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85,52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00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85,52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00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84,822,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6%;反对70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0%;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30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63%;;反对70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8%;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85,51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996,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84,866,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5%;反对65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0%;弃权1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345,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18%;反对65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77%;弃权1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85,52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00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7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85,52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00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8 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85,52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00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文豪律师和周良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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