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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89        证券简称:富春染织        公告编号:2024-069

  转债代码:111005        转债简称:富春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24年8月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关于核准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3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7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7.12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56,312.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容诚验字[2022]230Z015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24年8月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公司智能化精密纺纱项目(一期)尚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及累计收益变更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筒子纱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投资总金额约18,325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4,800万元;全资子公司富春色纺投资建设的“年产3万吨纤维染色建设项目”,投资总金额约5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8,500万元;全资子公司湖北富春投资建设的“年产6万吨高品质筒子纱染色建设项目”,投资总金额约9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富春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色纺”)会同国元证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富春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富春”)会同国元证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3528896660000062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筒子纱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金额依据项目工程具体  进展程度,拨付所需使用资金。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天宇、佘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安徽富春色纺有限公司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全资子公司富春色纺,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1036439196660000016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3万吨纤维染色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金额依据项目工程具体进展程度,拨付所需使用资金。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天宇、佘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湖北富春染织有限公司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富春,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一 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尊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03022000000040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6万吨高品质简子纱染色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金额依据项目工程具体进展程度,拨付所需使用资金。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天宇、佘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富春染织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富春色纺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湖北富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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