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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ST中嘉           公告编号:2024-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公司持有的嘉华信息100%的股权、12,700万元及仲裁机构费用、仲裁员报酬、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北京仲裁委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以及以前年度对有关损益的处理,已对2023年度产生7,212.01万元的损失。鉴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法院会继续强制执行,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执行阶段若产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5.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2024)京02执保21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北京仲裁委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中,裁决公司应支付给刘英魁等方的现金给付部分执行案款已被冻结。

  6.公司要求刘英魁等方全额返还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1,74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的仲裁案,(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已于2024年8月5日组成仲裁庭。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04民特135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背景情况

  公司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刘英魁等方”)就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生争议所引起的仲裁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予以受理(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2023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28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6日、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2022-06、2022-59、2022-60、2023-19、2023-24、2023-28、2023-43、2023-44、2023-52、2023-53、2023-54、2023-68)和《关于与仲裁事项相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2022年年度报告》。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获登记立案,案号为(2023)京04民特1352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获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72)。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04民特13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撤销仲裁的申请。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0起,涉案总金额约为160.8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原则,公司已于2021年对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嘉华信息”)投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按照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损失12.36亿元;同时,将2018年6月1日合并日至2021年失控日期间嘉华信息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合计2.87亿元转入2021年度投资损失。

  根据北京仲裁委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以及以前年度对有关损益的处理,已对2023年度产生7,212.01万元的损失。

  鉴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法院会继续强制执行,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执行阶段若产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出具了(2024)京02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刘英魁等方名下财产人民币合计410,037,097.82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024年7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2024)京02执保21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刘英魁等方在该院做为申请执行人的(2023)京01执1499号执行案件(即刘英魁等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的执行案件)中应领取的执行案款,合计限额人民币140,651,907.97元,冻结期限均为三年,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

  鉴于此,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2024)京02执保21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北京仲裁委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中,裁决公司应支付给刘英魁等方的现金给付部分执行案款已被冻结。

  2、公司要求刘英魁等方全额返还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1,74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的仲裁案(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已于2024年8月5日组成仲裁庭,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将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手段,全力以赴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4民特135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4)京02执保217号。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ST中嘉           公告编号:2024-44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京公朝撤案字[2024]50618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背景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5),主要内容是:“公司就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信息”)原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刘英魁、嘉华信息总经理陈枫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2022年6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公司被挪用资金一案,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已立案。”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京公朝撤案字[2024]50618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撤销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43)。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京公朝撤案字[2024]50618号《撤销案件决定书》。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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