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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2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蔡晓婷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蔡晓婷女士向公司监事会申请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后,蔡晓婷女士仍在公司担任工业产品经理职务。截至本公告日,蔡晓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一致同意选举林锦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林锦涛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15日

  附件:

  林锦涛先生,男,200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23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销售助理。

  截至本公告日,林锦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要求。

  

  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3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1303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微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7人,代表股份177,012,8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7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6,145,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2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3人,代表股份867,8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3人,代表股份867,8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3人,代表股份867,8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0%。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独立董事高义融先生因公务请假;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976,3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941%;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7%;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3%。

  (二)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946,9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8%;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1,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63%;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26%;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2%。

  (三) 审议通过《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968,2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3,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07%;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31%;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2%。

  (四)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958,2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3,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84%;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68%;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948,8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252%;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22%;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2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93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9,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004%;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26%;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938,3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4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3,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153%;反对4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71%;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艳婷、王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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