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8月14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8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5名(其中,监事宋万祥先生、王健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鲁习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内部公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5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独立董事刘中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刘中华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刘中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刘中华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刘中华作为征集人,仅对本公司拟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审议事项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EM Co., Ltd.

  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20层2008号房

  股票上市时间:2010年1月22日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格林美

  股票代码:002340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董事会秘书:潘骅

  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20层

  邮政编码:518101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传真:0755-33895777

  互联网地址:www.gem.com.cn

  电子信箱:info@gem.com.cn

  (二)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征集人仅就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征集表决权,如被征集人在委托征集人对上述相关提案行使表决权的同时,应明确对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由征集人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中华,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中华,男,汉族,1965年7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学教授。曾先后任职于兰州财经大学会计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管理学院。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教育部会计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管理会计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审计学会常务理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中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并且对《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征集人不接受与其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委托。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4年8月28日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3日的(每日9:00-12:00、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20层

  收件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755-33386666

  传真:0755-33895777

  邮政编码:51810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刘中华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中华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说明:对于每一议案均设“赞成”、“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5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中部分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回购股份5,000,000股的用途由原计划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剩余回购股份14,219,800股的用途仍为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5,000,000股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131,291,557股变更为5,126,291,557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的回购股份方案基本情况

  (一)回购方案概述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奋斗精神,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全部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29元/股,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2)。

  由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10.2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0.24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二)回购方案实施情况及使用情况

  2023年6月27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了公司股份。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21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最高成交价为7.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3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20,970,58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截至目前,上述已回购股份19,219,800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本次计划对上述已回购的部分股份用途进行变更。

  二、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的原因及内容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结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股权激励规模等因素综合考量。公司拟对上述已回购的部分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回购股份5,000,000股由原计划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剩余回购股份14,219,800股的用途仍为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5,000,000股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131,291,557股变更为5,126,291,557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注销的相关手续,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股份注销完成之日内有效。

  三、 本次部分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四、 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旨在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

  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已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5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9月6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6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8日

  7.出席对象:

  (1)凡2024年8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会议地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上述提案已经 2024 年8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董事刘中华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股权激励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上述第1至4项提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提案2、3、4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9月3日9:00~17:00

  (二)登记方式: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4年9月3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邮政编码:518101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指定传真:0755-33895777

  联 系 人:潘骅、何阳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六、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40”,投票简称为 “格林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9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股东单位)出席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证券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本人(本股东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在“同意”、“反对”、“弃权”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