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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细则出台 补贴标准溯及过往

  本报记者 刘 萌

  8月16日,商务部等7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比于4月份发布的首轮实施细则,这次的新政策有很大变化。

  在汽车报废更新方面,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原来的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1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补7000元,分别提高至2万元和1.5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司长徐兴锋8月2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还要溯及过往,过去享受1万元补贴的、已经享受到的也要按照2万元的标准补齐,不能让早消费的消费者吃亏,这也是政策衔接的一个体现。”

  结合《通知》来看,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补贴申请,各地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此外,《通知》提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具体来看,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

  《通知》要求,优化汽车报废更新审核、拨付监管流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通知》提出,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各地要加快制定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和实施方式,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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