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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ST龙宇             公告编号:2024-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根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注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6,035,600股股份;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第四期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五期回购股份注销的议案》,拟注销第四期回购股份8,175,573股和第五期回购股份11,938,987股。以上注销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实施已回购股份注销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本结构变动查询结果,公司已于2024年8月12日完成前述合计26,150,160股股份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402,443,494股减少至376,293,334股。

  根据前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即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76,293,3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577,600.04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徐增增女士及刘振光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股东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8300945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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