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3 证券简称:汇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8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项王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书面通知已于2024年8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小鹏先生召集和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特此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88403 证券简称:汇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7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成股份”)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12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测试与覆晶封装扩能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汇成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人民币向江苏汇成增资用于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苏汇成的注册资本由56,164.02万元人民币增加至86,164.02万元人民币,公司仍持有江苏汇成100%股权。此外,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江苏汇成提供20,0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3号),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1,487,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8,7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172,108.4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2,527,891.5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3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24〕336号的《验证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4,870.00万元(含114,8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12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测试与覆晶封装扩能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汇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0,000万元向江苏汇成增资用于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苏汇成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6,164.02万元增加至人民币86,164.02万元,公司仍持有江苏汇成100%股权,江苏汇成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此外,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苏汇成提供借款,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期限为3年。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资金可滚动使用,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公司将就提供借款具体事宜与江苏汇成签署《借款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实施提供借款的具体事宜。
四、本次增资和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江苏汇成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次增资和提供借款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江苏汇成增资和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增资和提供借款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汇成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特此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88403 证券简称:汇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3号),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成股份”)于2024年8月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1,487,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8,7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172,108.4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2,527,891.5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3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24〕336号的《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和存储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近日,汇成股份、全资子公司江苏汇成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成”)已分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或其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权限的上级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开设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汇成股份(作为甲方),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或其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权限的上级分行(作为乙方),以及海通证券(作为丙方)三方签署了四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四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庆辰、何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三条“联系方式”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汇成股份(作为甲方一)、江苏汇成(作为甲方二),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或其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权限的上级分行(作为乙方),以及海通证券(作为丙方)四方签署了三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三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庆辰、何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三条“联系方式”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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