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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4-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5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公司原董事长王培利先生、原董事会秘书张婉女士、原财务负责人王超先生、原董事长刘峙宏先生、原董事长向荣先生、原总经理孙旭军先生、原财务负责人左宇柯女士、原董事会秘书黄振华先生、原董事会秘书李志刚先生于近日收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王培利、王超、张婉等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0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具体内容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路桥”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信托理财相关信息披露违规

  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成都路桥合计购买中铁信托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共15,600万份,对应金额15,600万元。公司关于该信托计划的购买理由、安全性、流动性等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托计划及相关信托贷款发生延期兑付、逾期,且年报中关于信托贷款续期的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将用于购买并代持信托计划的款项列报为预付账款,导致披露的预付账款金额不准确;公司2021、2022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该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四十六条。

  (二)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规范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完整,未包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的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等有关要件。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未载明个别自然人股东对部分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成都路桥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整改,包括完整、准确披露购买理财产品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工程项目、融资担保等具体情况,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持有信托计划收益权进行公允价值变动测算;完善内部制度、强化流程管理和规则学习,切实防范有关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三会运作不规范的情况再次发生,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二》具体内容

  王培利、张婉、王超、刘峙宏、向荣、孙旭军、左宇柯、黄振华、李志刚:

  经查,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路桥”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成都路桥合计购买中铁信托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共15,600万份,对应金额15,600万元。公司关于该信托计划的购买理由、安全性、流动性等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托计划及相关信托贷款发生延期兑付、逾期,且年报中关于信托贷款续期的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将用于购买并代持信托计划的款项列报为预付账款,导致披露的预付账款金额不准确;公司2021、2022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该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在上述事项发生期间,刘峙宏、向荣、王培利作为公司董事长(向荣、王培利兼任总经理)、孙旭军作为公司总经理、左宇柯、王超作为财务总监、黄振华、李志刚、张婉作为董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培利、张婉、王超、刘峙宏、向荣、孙旭军、左宇柯、黄振华、李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 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全面梳理问题和不足,并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及时提交并披露整改报告。

  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在会计准则和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 其他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51号)和《关于对王培利、王超、张婉等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0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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