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914 证券简称:招商积余 公告编号:2024-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0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13日
4、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15A1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陈海照先生(董事长吕斌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会议,经全体董事推选)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66人,代表股份681,328,7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2553%(相关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62,478,4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77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1人,代表股份18,850,2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77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人共63人,代表股份18,850,4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77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智恒先生、赵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陈智恒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选举陈智恒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选举票数为17,907,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87%。
2、选举赵方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选举赵方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选举票数为17,907,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92%。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黄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715,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1%;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郭琼律师和陈佳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31号
致: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4年8月20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15A1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股份662,478,45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76%。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2名,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850,2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7%,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850,2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681,328,74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55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8,850,4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2项,其中第1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法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智恒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7,907,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87%。
陈智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方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7,907,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92%。
赵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715,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1%;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黄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魏天慧 签字律师: 郭 琼 陈佳然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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