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0 证券简称:通达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之一(一审被告之一)
● 涉案的金额:根据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电气”或“公司”)无须就涉诉事项承担赔偿责任。
●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判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依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前期,公司基于诉讼事项及谨慎性原则,计提了预计负债约为人民币345.00万元,因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故公司将做相应转回处理,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此前,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以下简称“恒天集团”)向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1)、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2)、北京恒沃鑫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3)、通达电气(被上诉人、一审被告4)、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5)、安徽金火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6)、安徽亚正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7)、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8)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提起了借款合同纠纷之诉。案件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2年8月4日披露的《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2024年1月22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京0105民初6501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的《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024年2月19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恒天集团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5民初65011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披露的《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二、 诉讼的裁判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京03民终8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恒天集团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750.4元,由恒天集团负担(已交纳)。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判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依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前期,公司基于诉讼事项及谨慎性原则,计提了预计负债约为人民币345.00万元,因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故公司将做相应转回处理,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四、 前次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次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暂无新的进展,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的《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特此公告。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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