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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4-058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郑敏敏、股东戴冬雅分别持有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8,875,866股、8,875,866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44%、2.44%。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郑敏敏、戴冬雅因个人资金需求,拟从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窗口期不减持),分别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210,000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0.61%)、2,210,000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0.61%),减持数量不超过上述主体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主体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董事、总经理郑敏敏承诺

  郑敏敏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公司股东戴冬雅承诺

  戴冬雅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在郑敏敏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郑敏敏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郑敏敏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在郑敏敏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公司股东郑敏敏、戴冬雅承诺

  “一、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信息披露: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主体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窗口期不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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