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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78,149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3.4365%;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96,0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8559%。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1,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子公司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和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英科技”)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分别为其提供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2、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

  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资金总额以及自担保人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

  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担保人为实现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担保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其他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担保人根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而向债权人代偿之日起三年。

  (二)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平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担保之债权范围为债权人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或票据贴现债权余额或办理商票保融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融,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78,149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3.4365%;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96,0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8559%。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反担保合同》;

  2、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平支行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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