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61,253,87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共计3,410,102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宝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因工作原因独立董事杨迪航、邓超、凌敏,非独立董事王振宇、王苗夫、王宝良、姚挺通讯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徐琥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和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莫少聪、钱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9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7日、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和《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回购后股份将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45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8.4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626,016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5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8.4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813,009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回购后股份将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下简称“债权申报”)。
公司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需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本通知规定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进行申报的债权人需先致电公司证券办进行确认,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8月28日起45日内,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2、申报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
3、邮政编码:311800
4、联系电话:0575-80709675
5、邮箱:dongmiban@zhujipower.com
6、联系人:黄益芳
7、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债权人,申报日以寄出日或邮戳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债权申报”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债权人,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7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303,365股。等于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303,365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并于2022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3,437.8228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21.3962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0.2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716.4266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79.7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6名,限售期为自其股份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6,303,36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3.91%。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9月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437.8228万股增加至16,125.3874万股。上述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6,125.3874万股。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温作客、天津海河融创津京冀智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智汇小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中创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农科成长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丹阳盛宇鸿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取得发行人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36个月内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帕瓦股份回购该等股份。(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股份上市流通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帕瓦股份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帕瓦股份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303,36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3.91%,限售期为自其股份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总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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