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或“会议”)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终止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4年8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5,709.33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34,659,418.22份的0.0453%,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及约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大会召集人宏利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及《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列支。
二、备查文件
1、《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4日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135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代理人:侯彦君、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委托侯彦君、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侯彦君、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人网站及《证券日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24年8月16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分别于2024年7月16日、2024年7月17日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20日17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年8月22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在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侯彦君、张诺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辛孟聪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5,709.3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4,659,418.22份的0.0453%,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终止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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