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16         证券简称:恒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6号)、《关于对XIANGDONG LU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5号)、《关于对唐文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具体内容:

  (一)《关于对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报表科目金额存在会计差错,导致公司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 3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3亿元,因此前期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XIANGDONG LU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XIANGDONG LU:

  经查,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报表科目金额存在会计差错,导致公司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3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少计3亿元,因此前期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唐文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唐文红:

  经查,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报表科目金额存在会计差错,导致公司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3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3亿元,因此前期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