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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4-067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报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未有董事对本报告提出异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为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的监管要求,切实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进行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另行公告。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 否

  合并

  

  母公司

  

  (三)母公司净资本及有关风险控制指标

  单位:元

  

  (四)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七)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债券基本信息

  

  2.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债务融资事项

  为及时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序、高效开展公司债务融资工作,公司对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统筹管理。报告期内,公司合理安排债务融资工作,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40亿元,发行短期融资券累计60亿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总体待偿余额为330.48亿元。公司报告期内债券发行情况详见2024年半年度报告“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相关内容。

  (二)分支机构新设、搬迁及更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设2家营业部:

  

  报告期内,公司分支机构搬迁、更名情况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详见2024年半年度报告“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相关部分。

  (四)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

  2024年6月,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以总股本4,034,426,9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63,959,099.94元(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与拟分配现金总额略有差异系尾数四舍五入所致),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2024年8月6日实施完毕。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4-06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

  兑付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发行了公司2024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票面利率为2.00%,发行期限为128天,兑付日为2024年8月23日。

  2024年8月23日,公司兑付了2024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共计人民币1,007,013,698.63元。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4-06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发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书面通知。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军先生召集,于2024年8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12名,实际出席董事12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风险控制指标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4年上半年风险控制指标报告》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鉴于王章为先生因工作调整拟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为保证董事会组成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名杨清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杨清玲女士任职董事后,承续王章为先生在第三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委员职务。杨清玲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无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五、《关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择机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向全体股东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及其它相关文件。

  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杨清玲女士简历

  杨清玲女士,1985年6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中共党员。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在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证券分析工作;2014年4月至2019年5月,历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证券部副总经理;2019年5月至2022年9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证券部副总经理(其间: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挂职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2022年9月至2023年10月,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2023年10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杨清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除在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单位任职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4-06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辞职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24年8月23日分别收到公司董事王章为先生、监事马伯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王章为先生拟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马伯寅先生拟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职务;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有效运作,王章为先生、马伯寅先生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监事时正式离任,在此之前将继续履行董事、监事相关职责。公司已收到股东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推荐函,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并将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变更董事、监事事项。

  王章为先生、马伯寅先生离任后将不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章为先生、马伯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对王章为先生、马伯寅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经营及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4-06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书面通知。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寅先生召集,于2024年8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

  (二)《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鉴于马伯寅先生因工作调整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为保证监事会组成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名蔡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换届之日止。蔡飞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至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审阅了《关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风险控制指标报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报告内容无异议。

  《2024年上半年风险控制指标报告》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蔡飞先生简历

  蔡飞先生,1979年9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中共党员。2007年3月至2010年3月,历任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政治处科员;2010年3月至2014年10月,任职于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历任宣教和研究室科员、副主任科员,预防腐败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2014年10月至2018年4月,任广东省深圳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科员;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任广东省深圳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处长;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副主任、监察部副总经理;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纪委办公室副主任、监察部副总经理;2019年11月至2022年9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副主任、监察部副总经理(其间: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挂职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综合事务部副总经理);2022年9月至2024年4月,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副主任、监察部副总经理;2024年4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主任、监察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蔡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在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单位任职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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