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向杲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胜邦近日表示,“研究提高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比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鼓励更多的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投入到科技领域里。”实际上,近年来,监管部门频频发文,鼓励险资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投资科技型企业和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
监管部门多次“喊话”险资加大科技创新投资的一大背景是,当下,我国经济正从高速发展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重要着力点。但科技企业与其他行业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具有创新驱动、技术密集、高成长性、研发周期长、不确定性高等特点,其发展不仅需要间接融资,更需要直接融资,尤其是耐心资本和长期资本的支持,而传统的贷款等融资模式不能完全满足其融资需求。
相对而言,保险资金的风险保障和长期资金优势与科技企业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天然适配。基于此,笔者认为,下一步,保险资金宜从四方面发力支持科技创新。
一是加大科技保险研发力度。
监管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保险公司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科技活动流程风险提供保险保障6万亿元,有力支持了科技创新。未来,不同保险机构宜持续提升对科技型企业全流程的风险保障能力,加大科技保险研发力度,对冲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不确定性风险。此前,保险业落地的“科技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和“集成电路流片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果。未来,保险机构宜加快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培养与引进科技保险专业人才,强化自身科技能力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风险评估与定价精度,降低运营成本。
二是创新保险资金投资模式。
目前,债券、股票等方式仍是险资投资科技型企业的主流模式,但传统模式一方面难以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受制于诸多规定约束,难以发挥险资支持科创企业的优势。因此,近两年,头部险资机构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实现了“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整体来看,通过建立专门的保险私募基金,可以实现更专业的投资管理、更灵活的资金运作、更精准的风险控制,也利于险资机构把握科技产业的发展机遇。未来,险资机构宜持续加大创新力度,除积极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之外,还可以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提升对科技型企业或项目的投融资力度。
三是坚持“卡脖子”领域投资与围绕主业投资并重。
在科技投资侧重上,一方面,险资宜重点投资“硬科技”,解决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面临的“卡脖子”问题。如,中保投资公司29亿元资金投入中芯国际、晶合集成和华虹半导体,助力国内三大晶圆代工巨头齐聚科创板就是典型案例。另一方面,险资宜围绕主业投资相关科技板块,兼顾服务实体经济与自身高质量发展。
四是优化政策促进长钱长投。
尽管险资支持科技创新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诸多挑战,进一步优化政策,促进“长钱长投”很有必要。具体来说,险资投资与资本占用挂钩,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下,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占用大,易引起偿付能力不足。与此同时,近年来科创类股票市场波动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资金加大对科创资产配置的意愿。因此,在偿付能力政策等层面宜进一步优化相关规定,促进险资加大科技创新投资。另外,科技创新企业往往回报后置,而保险公司普遍投资绩效考核周期以中短期为主,这需要相关政策优化激励考核规则。整体而言,险资支持科技创新仍然需要税收、考核、会计制度等层面的激励政策。
近年来,我国初步建成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保险业作为重要资金供给方和风险保障提供方,对支持科技创新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险资规模达31万亿元,从行业责任、资金属性、实力潜力等角度来看,险资支持科技创新仍有很大的发力空间。笔者相信,在监管部门和险资机构的不懈努力下,险资将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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