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对井松智能2024年1-6月持续督导期内工作,出具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井松智能存在重大问题并需要整改的情况。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如下:
(一)经营风险
1、新客户开拓不力带来的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具有投资规模大、使用期限长的特点,不同于日常消费品或经常性原材料的采购,单一主体客户短期内一般不会重复投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公司客户变化较多,主要客户多为新增客户。
因此,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需要不断开发新客户。若公司新客户开拓不力,不能持续获得新的订单,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下滑甚至出现亏损。
2、客户在项目验收中的主导权较大,可能导致项目验收时间较长,从而使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存在波动
公司以客户签署的验收文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由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非标属性,在交付至验收阶段,可能需要按照客户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达到要求后客户才签署验收文件;同时公司客户主要为上市公司(含其子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其项目验收标准和流程严格,在验收环节有较大的主导权。因此,公司项目验收时间受客户的影响较大,存在由于项目验收周期长短不同而导致的各会计期间收入和利润大幅波动风险。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材和外购件,其中外购件主要为货架、电机减速机、轴承、电气元件、五金件等。公司生产所需的钢材、以及以钢材为基础的外购件价格,随钢材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如果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经营业绩带来不确定性的影响。
4、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智能仓储物流装备行业的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汽车、化工、机械、纺织服装、电子、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等行业发展进程和应用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疲软,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公司下游应用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有可能出现下滑,从而减少对智能仓储物流装备的采购,由此导致本行业可能面临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产生坏账的风险
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45,125.72万元、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7,232.74万元,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随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增长。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可能持续增加,若催收不力或客户还款困难,可能产生坏账,进而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建设可能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短期下降的风险
公司对本次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研发实力。但是,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和试运营周期,难以在短期内达到预期效益,公司短期内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的增长速度,从而使公司可能面临因净资产规模扩大,而导致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3、毛利率波动风险
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毛利率为26.70%,公司提供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为定制化、非标产品,定价受市场竞争、项目的复杂程度、客户对公司的认可度、项目的设备配置、实施周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项目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随着未来市场竞争的变化,可能出现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三)技术风险
1、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风险
公司作为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所从事的业务集合机械、电气、控制、软件、算法、信息、通讯、物联网、视觉定位、人工智能等多方面多领域的技术,需要对技术和产品不断进行升级以满足客户需求。公司若不能根据市场变化持续创新、开展新技术的研发,或是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不成功,或是由于未能准确把握产品技术和行业应用的发展趋势而未能将新技术产业化,将削弱公司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的竞争力,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被侵权风险
公司存在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可能,一旦核心技术泄密或被盗用,公司的竞争优势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3、技术人员流失和短缺的风险
公司属技术密集型企业,掌握核心技术与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展,若公司不能吸引到业务快速发展所需的人才,或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项目管理风险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具有定制化特点,且涉及诸多业务环节,要求公司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项目不断增多,将对公司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等不能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将制约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削弱市场竞争力,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4年上半年度,井松智能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情况如下:
(一)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财务指标
注: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已剔除股份支付金额。
上述财务数据以及财务指标变动合理性分析如下:
1、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637.8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89%,主要受公司聚焦主业的经营策略、下游客户需求以及本期公司不断开拓市场以及完成验收的项目规模增加所致。
2、2024年1-6月,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58.2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5.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352.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205.03%,主要系公司2024年1-6月营业收入为34,637.8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89%以及2024年1-6月公司毛利率为26.70%,较上年同期毛利率增加5.71个百分点所致。
3、2024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341.08万元,较上年同期-4,044.56万元减少2,296.52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采购商品、劳务以及支付职工薪酬等导致经营性应付增加较多所致。
4、截至2024年6月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1,269.17万元,较上年度末增长1.51%,主要系公司2024年1-6月净利润增加所致;公司总资产为163,071.47万元,较上年度末增长6.31%,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导致应收账款、存货等增加所致。
5、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同比增长,主要为公司2024年1-6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多影响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研发与制造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以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和软件为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系国内知名的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提供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包括技术研发与产品体系优势、开发特殊设备优势、人才优势、全业务链服务优势及品牌优势,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继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已扣除股份支付)为3,173.03万元,较上年同期研发费用(已扣除股份支付)2,430.31万元,增长30.56%,主要系公司重视研发投入的战略导向导致公司研发投入持续增加所致。
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研发进展持续开展,新增授权专利25项,新增软件著作权4项。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共拥有授权专利200项(其中发明专利25项、实用新型专利108项、外观设计专利67项),授权软件著作权85项。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余额情况如下:
注: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6,684.64万元与原募集资金净额46,548.92万元的差额为135.72万元,系该部分发行费用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未使用募集资金支付。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实际结余募集资金余额为29,836.45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15,836.45万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且尚未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金额14,000.00万元。
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述人员间接持股系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凌志投资、犇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0股导致上述相关人员持股数量发生变动,具体权益分派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井松智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除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股份变动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井松智能股份未发生其他变动,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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