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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37          证券简称:超卓航科         公告编号:2024-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

  经查,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400万元到3,000万元。2024年2月26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3,800万元到-2,995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3,500.16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和2023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2024年1月23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子公司成都鹏华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主机厂于2023年12月开展飞机零部件及工装加工制造业务,金额共计923.75万元;2023年12月公司购买管理人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为1,000万元。上述交易公司补充审议并披露为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已达到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李光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羿含作为公司总经理、王诗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超卓航科、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当事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完善内部治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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