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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ST天邦       公告编号:2024-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通知书》,宁波中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决定进行预重整的情况

  2024年8月9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决定对天邦食品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如到期确有必要延长的,债务人或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二、法院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情况

  宁波中院送达的《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8月9日,本院决定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经评审小组现场评审,本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管理人基本情况如下:

  1、管理人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袁之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胡松松、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童哲;

  3、联系地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大闸南路500号来福士办公室18楼、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宁波市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中心E座18层;   4、联系电话:董俊 13905742091。

  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完成财产状况报告;

  (二)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企业运营事务,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减损财产价值等行为,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三)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预重整的信息;

  (四)推动债务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拟定或完善重组协议;

  (五)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有关主管部门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求对重组协议的意见;

  (六)及时掌握与债务人相关的重大信息,定期及时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工作进展;

  (七)配合债务人客观全面地就有关舆情作好释明、澄清;

  (八)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3、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相关公司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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