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TCL智家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一:公司为原告,高榕资本及赵国栋为被告,公司请求判令高榕资本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及利息158,581,174.51元,请求判令赵国栋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尚未生效)。为切实维护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及社会公众利益,公司将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二:公司为被告,高榕资本为原告,高榕资本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滞纳金55,048,515.06元。目前该案件由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案件一及案件二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事实情况
2015年3月,赵国栋成为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融金”)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高榕资本”)以2,000万元入股中融金,占其注册资本的5%。2015年10月,高榕资本、赵国栋等以61,200万元将中融金51%股权转让给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10日正式更名为“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其中高榕资本转让中融金2.55%的股权,合同约定转让款为4,960万元,公司已全额支付。高榕资本持有的中融金股权价值在5个月时间内增值近5倍。2017年4月,高榕资本、赵国栋等以78,400万元将中融金剩余49%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中高榕资本转让中融金2.45%的股权,合同约定转让款为3,920万元。
(二)案件一:公司起诉高榕资本的基本情况
1、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原告: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二:赵国栋。
3、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65,280,005.20元及利息93,301,169.31元,暂合计为158,581,174.51元;(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三)案件二:高榕资本起诉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原告: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本金23,519,980.8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股权转让协议》5.3条约定,以股权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价款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31,528,534.26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上述案件一及案件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与高榕资本的股权转让纠纷暨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的进展情况
2024年8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来的(2024)粤0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的进展情况
高榕资本因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一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目前尚未恢复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一及案件二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两次股权转让期间,赵国栋同时担任公司及被收购公司中融金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等职务,在中融金股权转让过程中高榕资本及赵国栋涉嫌恶意串通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导致公司遭受巨额亏损。因此,公司不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且有权要求高榕资本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本金及利息。案件一的一审判决未查清关键事实、法律适用错误,未充分考虑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等社会公众利益,建议公司上诉。
为切实维护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及社会公众利益,公司将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
2、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204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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