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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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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1月,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临海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浙1082民初683号)、《举证通知书》([2024]浙1082民初683号)以及朱安平的《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本院”)处理。深圳中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2024年8月27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朱安平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安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朱安平已预交291101.41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朱安平负担。朱安平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201.41元,本院予以退回。
二、本次裁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亦未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三、 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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