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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6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2024年6月30日,公司与贾维新、牟江峰、沈晶、沈晓耘、大创合伙、天津梓初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梓初”)、湖南三一智能产业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方广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能达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昆嵛双子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科创天使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方广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清科同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洲鸿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下属公司天津大创科技有限公司、大创汽车系统(南通)有限公司、大创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大创(威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署了《上海大创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收购协议》,公司拟现金收购上海大创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创”)62.95%股权,交易作价2.15亿元,并向上海大创增资3,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上海大创65.95%股权。

  同日,公司与上海大创、大创合伙、天津梓初、贾维新、牟江峰、沈晶、沈晓耘、齐昀、莫逗、黄晓波、王秀花、张勤、顾向辉、牛晶涛签署了《关于上海大创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期间为2024-2026年,业绩承诺期内上海大创的营业收入累计应不低于91,0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应不低于7,100万元。尽管有前述约定,如上海大创在业绩承诺期内营业收入累计数完成率达到110%且净利润累计数完成率达到90%,且业绩承诺期满未发生减值,则业绩承诺人无需对公司进行补偿。业绩承诺的计算公司按《关于上海大创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四条“业绩差异的补偿”确定。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海大创已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2024年7月1日为购买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1日和2024年8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购上海大创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控股权并增资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和《关于收购上海大创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控股权并增资进展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投资品种主要涉及铜、锌、铝等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2、交易额度:授权期限内套期保值业务流动性保障等值人民币6,000万元,持仓合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

  3、特别风险提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固有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公司将积极落实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执行套期保值操作,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继续开展铜、锌和铝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本次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大宗原材料铜、锌、铝等是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其价格波动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开展铜、锌和铝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通过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规避和减少因其价格波动引起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预计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1、套期保值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原材料,且为在期货公司交易的铜、锌和铝等商品期货交易合约。

  2、业务开展期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3、预计投入资金额度:公司根据公司产能规模、主要客户市场需求,拟进行铜、锌和铝等买入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同时对库存铜、锌和铝等进行卖出套期保值操作。公司拟安排等值人民币6,000万元作为套期保值业务的流动性保障,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合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该投资额度。

  4、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5、合约期限:公司所开展的所有大宗原材料期货业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业务授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开展上述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并由期货工作组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7、实施主体:公司及子公司。

  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铜、锌和铝等期货品种在国际国内都是成熟品种,套期保值也是行业控制价格风险的通行做法。因此通过开展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是切实可行的,公司根据客户及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铜、锌和铝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可以控制原材料采购成本,规避经营中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对生产经营是有利的。

  公司已建立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范围的审核流程、审批权限、风险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与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成立期货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领导机构,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操作。

  四、套期保值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经营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做投机性、单纯套利性交易操作,在签订套期保值合约及开平仓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但期货市场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为规避市场大宗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将作为大宗材料需求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期货交易时机与恰当的数量比例,可避免由于现货与期货基差变化异常造成重大损失。但不确定突发事件可能会发生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背离或市场大幅波动,而造成公司被迫平仓产生较大损失或无法通过交割现货实现盈利。

  2、流动性风险:公司根据生产需求产生的大宗材料采购计划,适时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交易考虑月份合约的流动性和月份合约间基差,尽量选择流动性好的期货合约,避免由于流动性差造成建仓成本和平仓成本提高。对远月有需求但远月合约流动性差,基差不合理的考虑利用近月合约保值再滚动移仓方式操作。

  3、信用风险:在产品交付周期内,由于商品期货价格大幅波动,客户主动违约而造成公司期货交易上的损失。

  4、操作风险:由于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存在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6、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如果公司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

  五、套期保值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规定了该业务的操作程序,同时加强对相关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业务培训,避免操作风险,建立异常情况报告机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2、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作为公司期货业务的管理机构,总裁为期货小组负责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财务部门具体进行业务操作,供应链管理部门、营销管理部门配合工作,内控部门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在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及时平仓以规避风险。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保证本次套期保值业务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不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了规避大宗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管理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保障经营利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公司就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相应的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8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及外汇期权等业务。

  2、交易额度: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等值外币);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15,000万美元(含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该投资额度。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操作仍存在市场风险、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和客户违约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为有效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1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本次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国际贸易业务不断发展,出口销售收入增加,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将汇率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降低汇兑损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公司决定开展外汇保值业务。

  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以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及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为美元、欧元、泰铢等公司业务经营所使用的结算货币。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及外汇期权等业务。

  2、业务规模: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累计金额不超过15,000万美元(含等值外币),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该投资额度。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3、授权及期限: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并由财务部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4、交易平台及对手:具备外汇衍生品交易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5、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6、实施主体:公司及子公司。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国外收入占比逐步提升,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加大,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利于公司规避和防范公司因国际业务拓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能满足当前公司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也是切实有效的。公司及子公司具有与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操作。

  综上所述,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也是切实可行的。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远期结汇业务:公司将根据产品成本(构成基本为人民币)和市场风险确定是否签订远期合约,签订合约后相当于锁定了换汇价格,通过远期结汇业务将有效抵御市场波动风险,保证公司合理及稳健的利润水平。

  货币互换业务:主要是通过调整资产或负债的币种,使资产和负债币种得以匹配,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其他衍生工具包括期权等主要在无法签订普通远期结汇业务或成本过高时进行操作,仅作为以上单边业务的补充。

  以上业务均存在真实业务背景,不存在投机行为。

  2、汇率波动风险

  在公司按外汇管理策略锁定远期汇率后,外汇汇率实际走势与公司锁定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形成公司损失;在外汇汇率变动较大时,公司锁定外汇套保合约与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不一致时,将形成汇兑损失影响;若汇率在未来未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保合约偏差较大也将形成汇兑损失。

  3、内部控制风险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客户违约风险

  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客户调整订单等情况将使货款实际回款情况与预期回款情况不一致,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也是切实有效的。

  2、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3、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循以锁定汇率风险目的进行套期保值的原则,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在签订交易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投融资)的预测金额进行交易。

  4、为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同时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5、公司内控部门将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公司就相关业务建立了相应的管控制度,审批、执行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发出表决单9份,收到有效表决单9份。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列席本次会议。

  4、董事会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董事长邓晓博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36)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公司出具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议案附件为上述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依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公司出具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议案附件为上述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依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关联董事邓晓博、谭建明、李刚飞、李建军回避表决,由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40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2、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监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发出表决单5份,收到有效表决单5份。

  4、监事会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伟先生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36)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公司出具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议案附件为上述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依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公司出具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议案附件为上述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依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关联监事张伟、曹勇、刘炎姿回避表决,由其他2名非关联监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41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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