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9证券简称:宸展光电公告编号:2024-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设立深圳分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深圳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拟设立深圳分公司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拟设立深圳分公司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设立深圳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名称为暂定名,具体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2、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3、分支机构负责人:徐磊
4、经营场所(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湖路4008号蘅芳科技大厦A栋1401-B室
5、经营范围:不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上述设立情况以当地市场监管机构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拟设立深圳分公司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设立分公司的目的
1、本次设立分公司主要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旨在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优化企业组织架构,拓展公司发展空间,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
2、有利于依托深圳区位优势和人才优势,搭建本地化平台,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助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设立分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次设立分公司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经营方向,是公司战略部署的谨慎决策,但可能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公司将进一步规范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2、本次分公司的设立将按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设立分公司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规划的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对公司的业务拓展具有积极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拟设立的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与公司合并核算,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证券简称:宸展光电公告编号:2024-093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1.8951万份,行权价格为15.09元/份。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相关机构办理完毕相应的行权手续后方可行权,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在第二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日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股票期权共计21.8951万份,行权价格为15.09元/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5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21年5月1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4日,公司在内网对《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2021年6月4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1年6月11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1年6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06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21年8月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宸展JLC1,期权代码:037158。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共464.93万份,授予人数143人,行权价格为21.98元/份。
7、2022年5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8、2022年6月1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宸展JLC2,期权代码:037247。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共111.07万份,授予人数28人,行权价格为21.98元/份。
9、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576万份调整为662.4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464.93万份调整为534.6695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11.07万份调整为127.7305万份,行权价格由21.98元/份调整为18.72元/份;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总数由143人调整至119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相应由534.6695万份调整为452.2950万份,注销82.3745万份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意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可行权日进行相应修订。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在2022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22日期间(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但不早于2022年7月23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8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82.3745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7月29日办理完毕。
11、2022年8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12、2022年9月16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3、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28人调整至24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相应由127.7305万份调整为116.1730万份,注销11.5575万份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在2023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3年5月1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4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1.5575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15、2023年5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16、2023年6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经过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94.2552万份调整为433.6807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13.7930万份调整为125.1723万份,行权价格由18.72元/份调整为16.29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3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截至2023年7月22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在该行权期届满后,已授予但到期未行权的合计28.0932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将由公司注销,注销后,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98.0196万份;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数由119人调整至102人,17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65.9825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在102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对应的个人考核行权比例为0%,公司需对其第二个行权期不得行权的1.657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综上,本次合计注销95.7329万份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30.3799万份。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在2023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2日期间(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8、2023年8月31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尚未行权的合计28.0932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内不具备激励资格的1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65.9824万份股票期权、3名激励对象因第二个行权期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当期不得行权的合计1.6572万份股票期权,上述合计95.7328万份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完成。
19、2023年9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20、2024年6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63,839份调整为2,797,030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66,742份调整为805,079份,行权价格由16.29元/份调整为15.09元/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1、2024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届满但部分到期未行权、获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且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在职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D),公司需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99.0667万份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在2024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期间(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在2024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1日期间(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为自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等待期满后进入第二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3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2年5月12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在第二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日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股票期权共计21.8951万份,行权价格为15.09元/份。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一)首次授予时差异的说明
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的议案》。鉴于2020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6月23日实施完毕、1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外籍激励对象姓名表述规范等情况,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及预留数量、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44人调整为143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483.50万份调整为464.93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92.50万份调整为111.07万份,调整后预留股票期权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9.28%,拟授予的权益总数量为576.00万份不变。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2.41元/份调整为21.98元/份。
(二)因权益分派对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说明
1、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2年6月28日实施完毕,董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过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数量由576万份调整为662.4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464.93万份调整为534.6695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11.07万份调整为127.7305万份,行权价格由21.98元/份调整为18.72元/份。
2、2023年6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3年6月14日实施完毕,董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94.2552万份调整为433.6807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13.7930万份调整为125.1723万份,行权价格由18.72元/份调整为16.29元/份。
3、2024年6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11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63,839份调整为2,797,030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66,742份调整为805,079份,行权价格由16.29元/份调整为15.09元/份。
(三)股票期权注销情况的说明
1、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2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票期权的数量,同时上述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合计82.3745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143人调整为119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由534.6695万份调整为452.2950万份。
2、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票期权的数量,同时上述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合计11.5575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28人调整为24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27.7305万份调整为116.1730万份。
3、2023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截至2023年7月22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在该行权期届满后,已授予但到期未行权的合计28.0932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将由公司注销,注销后,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98.0196万份。鉴于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1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且剩余102名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对应的个人考核行权比例为0%,上述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个等待期内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67.6397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票期权的数量,同时上述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尚未行权、首次授予的第二个等待期内不具备激励资格的1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及3名激励对象因第二个行权期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当期不得行权的合计95.7329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19人调整为102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30.3799万份。
4、2024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于2024年7月22日届满,截止到期日共有15名激励对象合计17.9048万份股票期权未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将由公司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原激励对象中有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1.834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原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2.3527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2023年)、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2023年)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64.25%,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94名在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三个行权期不得行权的44.6249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21名在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二个行权期不得行权的12.1832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在职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D),对应的个人考核行权比例为0%,其已获授但第三个行权期不得行权的合计0.1665万份股票期权将进行注销,公司需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99.0667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74.5308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24.5359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02人调整为94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204.8534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24人调整为21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55.9720万份。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期权简称:宸展JLC2
3、股票期权代码:037247
4、行权价格:15.09元/份,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6、可行权激励对象及数量:可行权激励对象共21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21.8951万份;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4.0769万份,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5股;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股;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0.5股;上表数据为调整后的股数(三次送股后)。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数据已剔除离职人员。
(4)本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7、行权期限:2024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1日期间(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可行权日必须是交易日,且不得在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公司董事未参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因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于2024年7月23日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外,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合法行权。
六、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鉴于获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原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2023年)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64.25%,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24.5359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第二个行权期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将由公司注销。
七、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330.3971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21.8951万股,资本公积金增加308.5020万元。股票期权的行权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八、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将增加21.8951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十、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且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除因离职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的人员外,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行权条件成就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自等待期届满后即可开始行权。”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行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及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4、《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证券简称:宸展光电公告编号:2024-095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萨摩亚商宸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摩亚宸展”)台湾分公司拟以现金借款方式向公司控股子公司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通科技”)的全资子公司TPK AUTO TECH CO.,LIMITED(以下简称“鸿通香港”)提供财务资助,借款总额不超过900万美元(人民币按实时汇率折算),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利息参考担保隔夜融资利率 (Secured Overnight Financing Rate/SOFR)且不低于公司美元融资成本,每半年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计息基础以实际占用天数和金额进行计算。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鸿通香港的经营管理情况,控制资金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鸿通香港的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萨摩亚宸展台湾分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鸿通香港提供不超过900万美元(人民币按实时汇率折算)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利息参考担保隔夜融资利率 (Secured Overnight Financing Rate/SOFR) 且不低于公司美元融资成本,每半年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计息基础以实际占用天数和金额进行计算,本次财务资助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萨摩亚宸展台湾分公司全额提供。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TPK AUTO TECH CO.,LIMITED
(2)公司编号:3073157
(3)法定代表人:李明芳
(4)注册地址:UNITS 610-611 ,6/F TOWER 2 LIPPO CTR 89 QUEENSWAY ADMIRALTY HK
(5)注册资本:34,100,000 美元
(6)成立日期:2021.8.3
(7)经营范围:显示屏之贸易销售
(8)股权结构: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100%持股。
2、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鸿通香港资产总额为27,914,326美元,负债总额为26,959,462美元,净资产为954,864美元,2023年1-12月,鸿通香港实现营业收入46,834,562美元、净利润300,180美元。
鸿通香港资信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公司持有鸿通科技70%股权,鸿通科技持有鸿通香港100%股权,鸿通香港为公司间接持股70%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鸿通科技其他股东中,祥达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光学”)持有鸿通科技30%股权,祥达光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朝瑞先生(Michael Chao-Juei Chiang)控制的企业,祥达光学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4、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公司基于控股子公司鸿通香港对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求,以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为前提向鸿通香港提供财务资助,鸿通香港作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性的控制与影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财务资助由萨摩亚宸展台湾分公司全额提供。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财务风险可控。
5、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不存在为鸿通香港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出资方:萨摩亚商宸展科技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
受助方:TPK AUTO TECH CO.,LIMITED
2、借款方式:现金借款
3、借款金额:不超过900万美元(人民币按实时汇率折算)
4、借款利率:参考担保隔夜融资利率 (Secured Overnight Financing Rate/SOFR) 且不低于公司美元融资成本,每半年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计息基础以实际占用天数和金额进行计算。
5、借款期限:从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不超过1年
6、资金用途:主要用于鸿通香港资金周转及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7、担保及反担保措施:鸿通香港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借款未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相关协议尚未正式签署,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主要用于鸿通香港资金周转及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将为鸿通香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有助于改善鸿通香港整体经营状况,提升其持续经营能力。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加强对鸿通香港的经营管理,密切关注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如公司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鸿通科技的全资子公司鸿通香港的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萨摩亚宸展台湾分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鸿通香港提供不超过900万美元(人民币按实时汇率折算)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利息参考担保隔夜融资利率 (Secured Overnight Financing Rate/SOFR) 且不低于公司美元融资成本,每半年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计息基础以实际占用天数和金额进行计算。公司对鸿通香港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进行有效控制,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状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累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不超过900万美元(人民币按实时汇率折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0元;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为0元。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证券简称:宸展光电公告编号:2024-096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的议案》以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通科技”)的全资子公司TPK Auto Tech (Thailand)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鸿通泰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的自有资金3,531,111.44美元(人民币以实时汇率计算),且同意鸿通泰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的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后续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鸿通泰国基本存款账户。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事项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2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58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75,456.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6,869.59万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68,586.4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1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748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7日和2023年10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从原募投项目“智能交互显示设备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调出募集资金18,010.1988万元人民币变更用途,用于收购祥达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光学”)持有的鸿通科技6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和2023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截至2024年2月1日,鸿通科技收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同时,公司已向祥达光学支付股权转让款18,010.1988万元人民币,且完成了所有相关交割工作,鸿通科技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购鸿通科技股权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27日和2024年7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从原募投项目“智能交互显示设备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调出募集资金人民币15,494.50万元变更用途,向控股子公司鸿通科技增资用于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用于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鸿通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机场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开立的专户仅用于存储和管理募投项目“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项目的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截至2024年7月17日,鸿通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同时公司已向鸿通科技支付增资费用15,494.50万元人民币,鸿通科技收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事项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截至2024年8月10日,变更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4年8月7日,鸿通泰国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注:上述人民币与美元以实时汇率进行换算。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鸿通泰国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项目建设。截至2024年8月7日,鸿通泰国以自有资金投入“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项目共计3,531,111.44美元(人民币以实时汇率计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金额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1139号)。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安排
“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为境外建设项目,项目支出于境外发生,主要支付频率较高、涉及金额较为零散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然而募集资金出境手续复杂,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项目顺利推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鸿通泰国预先使用其自有资金支付“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项目所需资金,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鸿通泰国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流程如下:
(一)募投项目实施公司及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安排,向本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报备,本公司财务部门将相关事项的费用在对应募投项目中列支后,由鸿通泰国一般户统一支付;
(二)本公司财务部门对募投项目中由鸿通泰国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明细台账;
(三)本公司财务部门将上述(一)由鸿通泰国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相关款项,依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內部审批流程后,定期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鸿通泰国一般户,并定期汇总报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鸿通泰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费用并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鸿通泰国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鸿通泰国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的议案》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鸿通泰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的自有资金相关事项,且同意鸿通泰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的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后续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鸿通泰国基本存款账户。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方便募集资金日常使用和管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8月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宸展光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事项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事项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宸展光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事项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1139号);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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