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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4-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4年9月2日(周一)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现再次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日(周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7日(周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三)。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9号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名称及编码

  

  2、上述议案已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3、上述议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议案2为选举独立董事事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本次补选独立董事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3,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关联股东需对上述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受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请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参见附件二)。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须在2024年8月28日16:30前送达公司证券投资部;来信请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以信函和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请务必进行电话确认。

  2、登记时间:2024年8月28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传真或信函以到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9号楼(证券投资部)。

  4、会议登记注意事项:

  (1)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者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杨丽萍

  (2)联系电话:010-86409846;传真:010-88862121

  (3)电子邮箱:cds-security@capitalonline.net

  (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9号楼;邮编:100012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临时提案请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交。

  六、备查文件

  (一)《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0846,投票简称:首云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分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和累计投票议案。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选举独立董事(如提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9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注:

  1、请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及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表复印有效,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三: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股(均具有表决权)。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单位)对公司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的相关文件。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股东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1、单位委托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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