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36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22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98元,共计募集资金92,275.6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1,875.6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到位资金91,898.24万元(汇入金额加上保荐承销费中不属于发行费用的税款部分22.64万元)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41.7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1,656.5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59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应结余募集资金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差额系尚未用募集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3年度公司因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另行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重新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可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并不直接产生效益,因此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1-6月
编制单位: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6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关联方高乐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新能源”)签订《租赁合同》,将公司位于义亭镇姑塘工业区的6号厂房租赁给高乐新能源,出租厂房使用面积为17,660.16平方米,租金单价32元/㎡/月,即每年租金为6,781,501.44元,租金每叁年上涨3%,租赁期限为10年,高乐新能源需向公司支付定金50万元,水电费按照自来水公司、电网价平价由公司代收代缴。
公司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协议》,共同设立了丽水海大华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大华统”),协议约定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丽水市绿生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绿生源”)的饲料资产租赁给海大华统从事饲料生产、销售业务。近期,丽水绿生源与关联方海大华统签订了《整体工厂租赁合同》,将丽水绿生源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石牛路59-1号的饲料厂(约18.7亩)整体出租给海大华统,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240万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高乐新能源系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且公司董事朱俭勇在高乐新能源担任执行董事职务,本次双方拟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构成了关联交易。
海大华统系本公司参股子公司,因公司财务总监张开俊在其担任董事职务,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本次双方签署《整体工厂租赁合同》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联董事朱俭勇、朱俭军、朱根喜、朱凯以及关联监事卫彩霞回避表决,3位非关联董事及2位非关联监事均投了同意票。
公司本次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介绍
1、高乐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C64YT62M
法定代表人:朱俭勇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姑塘一路1号A栋205室(自主申报)
成立日期:2023年1月3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实际控制人:朱俭勇、朱俭军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丽水海大华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DRFRY4XT
法定代表人:缪世东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饲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牲畜销售(不含犬类);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南明山街道石牛路59-1号
成立日期:2024年7月17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薛华
财务状况:海大华统设立于2024年7月17日,尚无财务报表数据。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高乐新能源系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且公司董事朱俭勇在高乐新能源担任执行董事职务,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海大华统系本公司参股子公司,因公司财务总监张开俊在其担任董事职务,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向高乐新能源提供租赁房产的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向海大华统提供租赁房产的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双方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确定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高乐新能源拟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出租方(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高乐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一)出租厂房情况
1、厂房座落于义亭镇姑塘工业区6号厂房。
2、出租厂房面积为17660.16平方米。
(二)厂房租赁用途
租赁厂房的用途需匹配该建筑物的性质、用途,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壹拾年。起始日暂定为 2024 年11月1日,以实际交付日为准。
2、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应于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续租。未提出续租申请的,甲方有权收回厂房,乙方视为放弃优先续租权。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按厂房面积,单价32元/㎡/月计算,即每年租金为6,781,501.44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柒拾捌万壹仟伍佰零壹元肆角肆分)。租金每叁年上涨3%。
2、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定金50万元。甲方交付该物业时,此定金转为押金。
3、乙方支付租金的时间要求如下:物业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每个租赁年度提前30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其他费用
1、 物业服务:整个园区的公共物业服务包括园区公共区域的保洁、秩序管理,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保,由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负责提供服务。乙方按单价1.0元/㎡/月向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即每年211921.92元。厂房内的物业管理(保洁、保安、设备维护)由乙方自行负责。
2、 电费:按照电网价平价收取。
3、 水费:按照自来水公司平价收取。
4、 公共能耗费:据实列支,由园区所有使用方分摊。公共能耗费指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及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等能源消耗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备的能耗。
(六)厂房交付标准、交接及退还
1、厂房按现状进行交付,具体为:
(1) 厂房地面:设有防水层,面层为300厚 C30 耐磨钢筋混凝土面层。
(2) 厂房屋面:屋面采用耐腐蚀金属屋面,设置单独防水层。
(3) 厂房墙面:墙面采用普通金属板材墙面,1.2m以下部位采用砖砌墙体内侧刷白色涂料。
(4) 厂房卫生间:墙面、地面均采用瓷砖装修完毕,顶面吊顶安装完毕卫生间洁具齐备。
(5) 厂房给水:甲方提供一个给水点。厂区内由乙方结合自身需求自行布置,费用自理。
(6) 厂房照明:厂房内照明由乙方结合自身需求自行布置,费用自理。
(7) 厂房电力:甲方负责将电通至厂房内的独立配电房处。末端线路由乙方结合自身需求自行布置,费用自理。
2、甲乙双方组织租赁厂房的交接。如存在局部的质量瑕疵、设施故障,甲方应积极进行维修;但在不影响整体厂房正常使用和进场装修的情况下,乙方应当予以接收,不能拖延。
3、租赁期届满乙方不续租的,乙方应当将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地交还甲方,保持可使用状态、整洁有序,及时清理留存物品。如未及时清理留存物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双方验收结算后,甲方将剩余押金于1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七)转租
1、乙方不得将租赁厂房进行整体转租。
2、经甲方同意,可以部分转租。转租方应接受乙方的统一管理,遵守该合同的所有约定。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税费等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转租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对甲方承担的支付租金等所有义务。
(八)双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厂房交接后,乙方可对租赁厂房内部进行设计装修或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或改造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主体结构,确有需要的,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须确保装修或改造满足消防规范要求,由此引起的消防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因生产需要安装设备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不得改变厂房结构和厂房总体规划,不得影响楼梯消防通道使用,不得影响厂房整体外观和其它相邻用户,并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征得书面同意,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审批的,还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的建设费用(设计、预算、审图、施工等所有)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在租赁期间,乙方是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人,负责管理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应合理使用,如因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及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或其转租方装修改造的部分,由乙方或其转租方负责维修维保。
4、租赁期间,乙方需切实做好租赁厂房的管理责任。做好消防安全检查,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及其转租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厂房从事违法犯罪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同时应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工作,杜绝发生任何事故。如有发生, 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6、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规划、环保、水、电、通讯、消防、卫生、外部场地活动审批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办理报批所需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因报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有权在租赁厂房整体或部分上设置抵押权,乙方应无条件进行配合。
8、在租赁期内,如租赁厂房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甲方需及时通知乙方,本协议继续有效,届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主体。
本合同经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公司与海大华统签订的《整体工厂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出租方(甲方):丽水市绿生源饲料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丽水海大华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租赁资产概况
1.1甲方出租其所拥有的饲料厂整体资产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石牛路59-1号。
1.2租赁资产包括:饲料厂厂区内所有土地(约18.7亩)、厂房、办公楼、配电房等地上建(构)筑物和一切地上附着物以及配套设备设施,2条饲料生产线等生产机器设备、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等(下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明细以甲乙双方签署的《租赁资产交接清单》为准。
1.3甲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租赁资产中有部分存在对外抵押担保的情形,详见本合同附件:不动产抵押情况。
第二条 租期
2.1租赁资产的租期为5年,自甲乙双方签署《租赁资产交接清单》之日的次日起算,至租期届满之日终止。
2.2各方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就租赁事项续期等进行协商,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第三条 租金
3.1年租金为240万元,前述租金为含税价格,已包含甲方开具租赁发票涉及的税费。与租赁资产相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费由甲方承担。
3.2 租金按年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3.3双方完成交割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240万元,甲方应在收到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日开具足额合规发票给乙方。
后续每一期租期到期日前30天,甲方开具下一年度租金对应的全额发票给乙方,乙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年度租金。
第四条 租赁资产交付
4.1甲乙双方初定于2024年8月10日(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对租赁资产进行盘点、测试、核实并确认,经乙方验收后,双方签署《租赁资产交接清单》,视为乙方正式接收租赁资产。
4.2甲方交付给乙方的租赁资产应符合且具备生产、经营和仓储等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正常供应,收货区、出入通道、停车坪等自由出入。
4.3甲方所交付的租赁资产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如有)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租赁资产应可以正常使用并达到应有的功能和效率。
第五条 债权债务、原有流动资产处理、人员接收及安置
5.1甲方在租赁前以及租赁后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未结清款项等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而导致乙方的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全部赔偿。
5.2 租赁期间,乙方形成的自身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由上述的债权债务而引起的事端,均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的债权债务纠纷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5.3饲料工厂原有的原材料,在租赁资产交付前由甲方尽量使用,剩余原料经乙方检验合格的,按照成本价由乙方购买或通过代工等方式逐渐使用。剩余的包材、成品、半成品等,由甲方自行处理。
5.4饲料工厂现有员工,年龄不超过55周岁、经乙方体检合格、愿意在乙方工作且符合乙方工作技能要求的,员工先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再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其他员工,由甲方妥善安置。
2024年7月1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丽水绿生源与海大华统签订上述《整体工厂租赁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预计在今后的经营中,相关日常关联交易还会持续。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或评估定价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由于交易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对上述关联方产生依赖。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2024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高乐新能源、海大华统均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本次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的关联交易事项系正常经营往来,属于正常商业化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定价或评估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7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公司主要从事畜禽饲料加工、畜禽养殖、畜禽屠宰、肉制品深加工业务,为避免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充分利用期货、期权工具,合理规避原料价格波动给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保障企业健康持续运行。
2、交易品种: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包括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淀粉、菜粕、生猪、鸡肉等农产品期货、期权及相关场外期权品种。
3、交易工具和交易场所: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期货、期权及相关场外期权品种。交易场所为场内或场外。场内为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场外交易对手仅限于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4、交易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在套期保值业务中拟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5、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原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价格波动风险、资金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相关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公司主要从事畜禽饲料加工、畜禽养殖、畜禽屠宰、肉制品深加工业务,为避免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充分利用期货、期权工具,合理规避原料价格波动给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保障企业健康持续运行。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包括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淀粉、菜粕、生猪、鸡肉等农产品期货、期权及相关场外期权品种。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和防范上述公司所需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降低其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淀粉、菜粕、生猪、鸡肉等农产品期货、期权与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淀粉、菜粕、生猪、鸡肉等农产品价格波动存在强相关的风险相互对冲的经济关系。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与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所需资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操作。因此,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公司将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所需资金,使用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资金额度。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投入的保证金和权利金规模与公司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正常经营业务。
2、交易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在套期保值业务中拟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在有效期内,前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有效期内预计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前述最高额度。
3、交易方式:在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包括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淀粉、菜粕、生猪、鸡肉等农产品期货、期权及相关场外期权品种。
4、交易期限:投资期限为自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5、资金来源: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拟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品种范围为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淀粉、菜粕、生猪、鸡肉等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投资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原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2、流动性风险:因交易标的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3、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操作不当造成的风险;
5、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6、政策风险:套期保值市场的法律法规等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公司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所需资金,使用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资金额度。
3、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4、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将严格按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5、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执行,合理进行会计处理工作。
6、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所需进行套期保值的操作,降低风险。
7、公司设专人对持有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约持续监控,设定止损目标,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由于市场出现市场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等造成严重损失。在市场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大情况下,或导致发生重大浮盈浮亏时及时报告公司决策层,并积极应对。
8、公司将建立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在交易前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对交易对方进行资信审查,确定交易对方有能力履行相关合同。
9、场外衍生品的交易更加灵活,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出相匹配的个性化套期保值方案,更加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套期保值需求。场外衍生品交易所挂钩的标的,均为国内交易所的场内标准期货合约。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披露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8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何亚娟女士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职务,继续在本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董事会对何亚娟女士在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郭群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郭群先生简历
郭群先生:199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级会计师,大专学历。历任本公司财务副科长、审计科长、审计部副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郭群先生截至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郭群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4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R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2) 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无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2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郭站红先生、吴天云先生、楼芝兰女士采取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其中《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2024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使用及管理。本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关联董事朱俭勇、朱俭军、朱根喜、朱凯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4、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5、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郭群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的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经与会委员签字的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经与会委员签字的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到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卫彩霞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其中《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4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使用及管理。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没有擅自变更投向和用途。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或评估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关联监事卫彩霞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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