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1 证券简称:华依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依科技”)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励寅、潘旻、沈晓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38592E,以下简称“华依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4),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500万元到2,2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550万元到1,150万元。
2024年2月24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920.05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44.29万元。
2024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1,600.94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183.20万元。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业绩数据与《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一致。
华依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依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励寅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励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潘旻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潘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沈晓枫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晓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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