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4—55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2号),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9,361,335股,发行价格为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2,254,085.60元,扣除发行费用5,3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26,954,085.60元,已由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汇入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开立的账号为431100100100354782的人民币账户。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907,065.46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4)0019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3年12月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8月28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1100100100354782,截至2024年8月28日,专户余额为12,695.4085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敏、刘云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4)0019号)。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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