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4-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少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160,359,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6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5,41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3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4,942,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人,代表股份4,915,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4,905,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3,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300%;反对5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57%;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2,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06%;反对5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29%;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5%。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6,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30%;反对5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90%;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5,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002%;反对5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83%;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27,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0%;反对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4,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49%;反对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3%;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文伽、王晓晨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4-066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9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和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近日,李启超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规范运行,经股东单位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禹红杰先生、段春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于增补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
2.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经营层考核结果及年薪兑现标准的议案》;
2023年度公司经营层考核为一般,2023年度薪酬总额为443.36万元。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田少平先生、张永璞先生回避了表决。
3.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4-067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增补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董事李启超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辞职后李启超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李启超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规范运行,经股东单位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禹红杰先生、段春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于2024年8月29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禹红杰先生、段春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若当选,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禹红杰、段春宁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本次补选董事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合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附件:《禹红杰先生、段春宁先生简历》。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禹红杰先生、段春宁先生简历
禹红杰,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3年7月参加工作,至1997年9月先后在宁夏石嘴山发电厂、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公司从事热控、电控维修等工作,2004年2月至2007年5月担任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公司副总工程师(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期间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察处处长助理岗位挂职锻炼),2007年5月至2009年1月先后担任国电兴城风力发电公司党总支委员和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和副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担任河北邯郸热电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担任国电宣威发电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3年11至2021年2月先后担任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公司)党委委员和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和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党委副书记,2021年2月至2024年5月先后担任国能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能石嘴山第一发电公司)总经理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和董事长(2022年8月至2024年5月期间兼任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发电厂总经理),现任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主任。
截止目前,禹红杰先生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段春宁,男,汉族,1986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程师。2009年7月参加工作,至2017年11月先后在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国能石嘴山第一发电公司)从事集控、热控工作,2017年11月至2023年1月先后担任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国能石嘴山第一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副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计划营销部主任,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担任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经营管理三级主管,现任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截止目前,段春宁先生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4-068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9月19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9月19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1日(星期三)
(七)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会议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内容
2.各提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4年8月3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3.特别决议事项:无
4.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单独计票的提案:以上全部提案。
5.关联交易事项提案:无;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如委托出席者,需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人持股证明及股东帐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年9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三)登记地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信函邮寄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753202
(四)其他事项
联 系 人:郭宗鹏 卜晓龙
联系电话:0952-3689323 传真:0952-3689589
电子邮箱:12013540@ceic.com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35
2.投票简称:英力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累积投票提案。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选举非独立董事
(如表一提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如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9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表决意见如下:
注:1.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2.委托人为个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持有股份数量:
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8月29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29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160,359,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6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5,41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3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4,942,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人,代表股份4,915,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4,905,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三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3,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300%;反对5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57%;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2,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06%;反对5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29%;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5%。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6,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30%;反对5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90%;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5,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002%;反对5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83%;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27,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0%;反对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4,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49%;反对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3%;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武文伽、王晓晨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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