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67 证券简称:博拓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7号),同意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6.666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4.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133.3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9,196.4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936.92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3日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9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815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公司已于2021年8月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七)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年产4亿人份医疗器(体外诊断)产品扩建升级建设项目”与“体外诊断产品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上述两项募投项目结项。将“体外诊断产品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430.5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报告期内,“年产4亿人份医疗器(体外诊断)产品扩建升级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管理。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等应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特此公告。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附表1: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年产4亿人份医疗器(体外诊断)产品扩建升级建设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为:原预测传染病检测系列和药物滥用(毒品)检测系列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8.24%、45.74%,预计2024年合计达到2.5亿人份/年,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常规检测试剂产品受到挤压销售萎缩;新冠疫情结束后,全球经济缓慢复苏,海外市场医疗公共财政支出收紧,项目招投标放缓,传染病检测和药物滥用(毒品)检测增速不及预期。此外,公司新增时间分辨荧光定量检测产品和核酸分子检测产品产能原预计4010万人份/年,由于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及时调整了部分检测新产品的研发方向,导致新增产品产能减少。
证券代码:688767 证券简称:博拓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5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6,40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6,40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9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497号文《关于同意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拓生物”)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66,667股,并于2021年9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06,666,66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4,455,87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210,796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66,400,000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7名,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2.25%。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9月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所作承诺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音龙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陈宇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于秀萍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公司股东杭州康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吴淑江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遵守下列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红梅承诺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宋振金(离任)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音龙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陈宇杰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6)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于秀萍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及价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6)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股东杭州康宇承诺: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吴淑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红梅承诺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宋振金(离任)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博拓生物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博拓生物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6,400,0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2.25%。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9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767 证券简称:博拓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7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23日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佐红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参会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情况严格遵照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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