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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 公告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证券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24-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对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审计意见类型为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中勤万信与公司有多年的合作经验,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因此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勤万信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本次审计总费用为110万元,其中年度财务审计费用80万元、年度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名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

  历史沿革:中勤万信成立于1992年12月,2013年12月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2013年12月11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同意(京财会许可[2013]0083号),2013年12月13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020年9月2日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08968790Q。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十层1001。

  中勤万信具有证监会和财政部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为DFK国际会计组织的成员所。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中勤万信为DFK国际会计组织的成员所。

  2、人员信息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中勤万信合伙人数量:72人,注册会计师总人数:377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数量:130人。

  3、 业务规模

  最近一年总收入(2023年):46,490.00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2023年):38,551.30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2023年):11,416.62万元

  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2023年):32家

  是否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

  4、 执业信息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晓清、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兰滔、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蔡艳芳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其从业经历如下: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晓清,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为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兰滔,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18 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0年,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审计和复核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蔡艳芳,注册会计师,2016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为海南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公司、正信期货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服务,并参与过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和大型集团公司年报审计服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晓清、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兰滔、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蔡艳芳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5、 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中勤万信累计收到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3份。

  6、 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上年末,中勤万信累计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5,113.39万元,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勤万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基于专业判断,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一致认可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中勤万信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中勤万信为公司2024年的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备查信息和执业资质及其他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证券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丽生态”)及公司控股股东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创盛”)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佳源创盛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4日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2024年8月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 1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8日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丽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既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美丽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相关事项

  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0月11日期间,佳源创盛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佳源”)所持公司股份被多家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其中,2022年5月9日,佳源创盛及浙江佳源持有的125,559,709股公司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31%,累计超过5%。次日,美丽生态董事长陈飞霖、时任董事会秘书念保敏知悉前述股份冻结事项。此后,佳源创盛及浙江佳源所持全部公司股份陆续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获悉相关冻结事项。佳源创盛要求美丽生态暂不披露上述冻结事项。2022年7月19日起,美丽生态陆续向佳源创盛发函11次,以核实相关股份被冻结情况,10月21日,佳源创盛回函确认。10月22日,美丽生态才发布公告对上述冻结事项予以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债务重组事项

  2022年5月6日,美丽生态与其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福建省锦顺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锦顺祥”)、贵州亿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百达”)签署《资产抵债协议》,约定以公司位于深圳市振兴路的框架结构标准厂房代为抵偿美丽生态建设对福建锦顺祥、贵州亿百达的债务。该项交易将产生资产处置收益2,160.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5.06%。公司直至2023年4月28日才发布公告对上述债务重组事项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函件、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中登公司查询记录、法院裁定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美丽生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美丽生态董事长陈飞霖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知悉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在控股股东的指使下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未对债务 重组事项信息披露标准予以合理关注;时任董事会秘书念保敏知悉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未对债务重组事项信息披露标准予以合理关注,二人是对美丽生态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周成斌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债务重组决定,对相关信息披露标准未予关注,是对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债务重组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佳源创盛作为美丽生态的控股股东,要求美丽生态不披露相关股份冻结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沈玉兴作为佳源创盛董事,决策要求美丽生态不披露相关股份冻结事项,是对佳源创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公司在我局调查前主动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2、对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沈玉兴处以80万元罚款;

  4、对陈飞霖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5、对念保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6、对周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构成或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再次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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