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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拟修订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引入小额速调、示范判决等创新举措

  本报记者 周尚伃

  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推动证券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和权利救济措施,9月2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拟对证券纠纷调解自律规则进行修订,并向各家券商征求意见。

  当前,调解作为多元化解证券纠纷的重要途径,在和解、仲裁、诉讼之外为投资者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2016年,中证协制定并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以下简称《调解规则》)两项调解自律规则,规范调解工作。随着行业投资者保护力度不断加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全面铺开,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形成了委托调解、示范判决、小额速调、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创新举措。中证协认为,有必要将相关举措纳入调解规则,进一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落实落细强制调解制度,保障法定制度顺畅运行,有必要在调解规则中明确强制调解情形,将纠纷正在通过其他纠纷解决程序化解、纠纷已有生效调解协议或裁判文书、纠纷已有生效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等情形排除出强制调解范围;明确违反强制调解规定的惩戒措施,有效保障投资者通过调解维权的合法权利。

  对此,中证协组织对原《调解规则》进行修订,不断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调解各项制度,保证调解工作有序进行,推动提升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升调解服务效能。根据调解工作实践,中证协将《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与原《调解规则》合并,形成内容覆盖调解工作机制与原则、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组织架构、调解申请与受理、调解程序与资料管理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修订后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共分为六章,七方面内容。

  具体来看,一是规范调解工作,提升行业调解公信力,包括建立对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律惩戒机制等;二是健全调解机制,发挥“三位一体”纠纷多元化解效能;三是完善自收调解案件的调解流程,健全调解工作体系;四是深化矛盾化解合作机制,形成纠纷解决合力;五是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提高纠纷处理效率,包括行业机构可以基于自愿原则与协会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接受中证协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便利小额纠纷及时解决,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六是增加“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推动化解群体性纠纷,包括在化解系列性或群体性纠纷中,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示范判决后,中证协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照生效判决文件进行集中调解,促进“同案同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七是确立无争议事实记录,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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