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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9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9月24日   9点 00分

  召开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辽港集团大楼109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24日

  至2024年9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及议案2见2024年8月27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8)

  上述公告已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网站(http://www.liaoganggf.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港湾产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群力国际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4年9月24日上午8:00-9:00。9:00以后将不再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

  (二) 登记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辽港集团大楼109室

  (三) 登记手续:

  1、 A股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需出具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应出具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授权委托书应由自然人股东签署或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股东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股东授权委托书同时送达本公司。

  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股东授权委托书(连同其它授权文件)至少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4小时前送至本公司。

  2、 H股股东

  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参会登记方法等相关事宜请参阅本公司于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刊发的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六、 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辽宁省大连国际物流园区金港路新港商务大厦26楼(邮编:116601);

  联系人:王慧颖 苗丞 白玉超;

  电  话:0411-87598729;传  真:0411-87599854;

  电子邮箱:baiyuchao@cmhk.com。

  本次会议预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及其它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 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5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议第二次

  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9月2日,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关于提议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函》,营口港集团提议公司再次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2、提议时间:2024年9月2日

  二、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集团提议公司制定第二次股份回购方案,再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2亿元(含),不高于人民币8.4 亿元(含)。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为准。

  5、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6、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7、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营口港集团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营口港集团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营口港集团承诺:将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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