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老亮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日(星期一)下午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53,86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0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1,6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2,20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2,20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2,20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46,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6,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93%;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9%;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9%。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傅肖宁、郑佳展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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